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县级城市在经济实力、社会发展及高中级人才集聚方面已颇具规模。但限于当年“八个民主党派关于组织发展工作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全国除少数几个县(市)有民主党派委员会级组织外,绝大多数的地方还未建立县级组织,这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不利的。随着新世纪党的统一战线领域的拓展,原“暂时不在县一级发展民主党派组织”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理由有四: 首先,建立县(市)民主党派委员会是县(市)级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的需要。如果没有民主党派县(市)一级委员会,政协就缺少了重要的组成单位,县级党委的政治协商就缺乏相对应的主体,多党合作制度在县一级就很难得到体现。 其次,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建立民主党派委员会组织,有利于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中共中央在修改宪法的建议中进一步扩大了统一战线的范围,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提法。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目前不少发达县(市)无论从经济总量还是从城市人口看,已接近和达到中等城市水平,远远超出了有些地级市的规模,也正因为如此,吸引了一大批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集聚,这中间不乏各行各业的有识之士,有不少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有的还是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如能允许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重心下移,延伸到县(市)一级,必将有利于把更多的知识分子,更多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吸纳到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范畴中来,也有利于多党合作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有利于县(市)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亟需听取方方面面的真知灼见,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依据。如县(市)级中建有民主党派委员会,就能以组织的名义参政议政。如果党委、政府出课题或征求意见,民主党派则能组织自已成员中的专家学者进行调研,以集体的智慧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而不是象目前一样仅以个人身份参加。 第四,2002年各民主党派相继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各党派的新章程中,都在地方组织中规定有县委员会和县级市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如《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既然在民主党派章程中规定有县(市)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可理解为允许建立县(市)一级组织。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各民主党派的章程应该有其严肃性和实际工作指导意义。 为此建议,在新形势下,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应该允许在经济社会比较发达,条件成熟的县(市)建立民主党派委员会。可先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部分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相对集中的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既使民主党派形成一个从中央、省到市、县(市)的完整组织体系,也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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