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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关于在我国宪法中恢复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我国1954年宪法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由于种种原因,迁徙自由没有再写进后来的三部宪法,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和宪法相适应,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的人口流动处于凝固状态,十分不利于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是历史形成的。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都是由政府统一按计划调配,不存在按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流通的问题,所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和控制,宪法取消公民迁徙自由权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和宪法的此种选择相联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形成了以户口的不可迁徙性为基本特点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它进一步从法规上,从实际上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成为实现公民迁徙自由的很大的一个障碍。

    如果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存在和需要,那么,在改革开放后,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现实条件下,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形势要求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宪法中重新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①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人身自由作了详细而广泛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是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对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②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需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区别,也应遵循这一市场经济的共同的经济规律。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规范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③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加强人口管理的需要。现阶段我国人口的大量流动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不可阻挡的潮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钳制已属无用,反而对人口流动施加了诸多限制,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和矛盾。从宪法角度确立公民迁徙自由权,有利于化被动为主动,加强和改善人口管理,实现人口自由、有序、规范流动。④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社会承诺的体现。《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原则规定了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政府已成为这两个国家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也应承担保障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义务。在宪法上确认迁徙自由体现了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负责态度。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有现实紧迫性。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给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以其尖锐的方式提醒我们,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和政策对人民群众带来了多么大的损害,有时它甚至要以生命为代价。在孙志刚事件后,就有中央领导同志深刻地指出应当在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

    建议
   
    一、参照1954年宪法内容,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同时,制定如《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单行法规,明确公民迁徙的性质、地位、法定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二、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导向,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公民迁徙自由。要以建立居住地户口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依照宪法和《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法律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自行其是,使全体公民在国境内享有同等待遇。

    三、配套进行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使之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脱钩,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引导劳动力在地区间有序、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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