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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祖亮委员:关于解决不合理征地问题的若干建议

社会和法制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做法的延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弊端日益凸显,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的障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现把走访有关方面的意见综合于下: 

    一、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失地问题严峻。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安排,1997~2010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为2950万亩,然而,仅1997~2001年就占用了1351万亩,占45.8%,照此速度,2005年指标就被用完。且不包括违法征地在内。据卫星遥感资料显示,情况更为严重。 

    二是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土地大量闲置。 

    三是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 

    四是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费为4倍至6倍。这一补偿标准不仅偏低,而且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就不予考虑。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按土地农业产值来计算补偿标准本身也不合理,更没有顾及到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 

    五是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民未能享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所以在补偿问题上国家和农民都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但现有的补偿方式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不少农民称之为“一脚踢”。由于农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多一些也难免坐吃山空,更何况当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农民的近忧远虑更激化了征地中的矛盾。 

    六是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我国现行规定把土地补偿金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只能得到安置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这就等于把绝大部分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由于基层民主不健全,补偿金被贪污、克扣现象严重,有不少土地补偿款被乱投资打了水漂。 

    七是滋生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由于在一些地方,没关系没钱不批地、有钱有关系乱批地现象存在,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导致巨额的土地增值大量流入了不法商人和贪官之手。 

    二、不合理征地的危害性十分严重 

    目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牺牲了农民的当前利益,而且还损害着农民的长远生计。农民的贫困不仅使农民丧失购买力,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反而成了被救济的对象。毋庸讳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长期以来是建立在工农剪刀差的基础之上的,当前正是对农业进行反哺的时候了。而且,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也正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摆脱经济疲软的关键所在。然而,当前征地补偿的做法却是在让农民继续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继续拉大城乡收入差距。 

    农民的贫困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如果说农民的贫困成了经济发展的包袱的话,那么,农业的落后拖了中国工业化的后腿,农村的落后拖了中国城市化的后腿,危害极大。即使在封建的小农经济时代也要让农民休养生息,藏富于民,市场经济时代更应如此。 

    其次,不合理的征地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滥征耕地现象早已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近几年则愈发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地方,以极低补偿标准从农民手中征走的土地,或被企业荒芜闲置,乃至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贪污腐败等,更是引起老百姓的愤慨,伤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和感情。近几年,因征地引起的信访案件和诉讼案件激增,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恶性事件。特别不容忽视的是,大量征地造成了大量的流民。中外历史都表明,流民的大量增加是社会稳定乃至政治稳定的第一大忌。 

    三、解决不合理征地的对策与建议 

    要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十六大报告,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决定。具体而言,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观念 

    增强公民财产权保障意识,转变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经济的陈旧观念;重新审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和政府汲取财富的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辩证地看待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既不因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也不能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平衡各方利益。 

    (二)改革制度 

    1.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1)限定土地征用范围,严格区分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用土地,不得为经营性用地动用征用权,不得通过征地牟利。对于商业用地,应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土地流转税的方式,适当参与土地增值的再分配。 

   (2)完善征用与补偿的程序,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按照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完善征用及补偿的程序: 

    ①完善行政内部民主,征地项目必需通过决定征地机关正式的会议程序通过; 

    ②土地规划方案、征用土地的用途以及补偿金的确定程序应增加透明度,必须通过事前公告、听证等方式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接受社会监督; 

    ③完善村级民主制度,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土地征用协议以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补偿金除了要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这是当前农地征用中最为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4)丰富补偿方式。对公益性用地,国家可以采用征用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国家鼓励通过租赁等方式满足公益用地的需要,避免因征用导致农民失地和社会保障问题。 


    征用土地除采用一次性金钱补偿方式外,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可以选择其他补偿方式。对土地征用后用于公路等有收益的公益项目,可以以土地作股,使失地农民长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对采用一次性金钱补偿的,应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5)改革补偿金发放方式。土地征用的补偿金应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 

    2.改革现行的地方税费制度。政府除征收适当的土地增值税以外,不得直接在土地征用中通过收取其他各种名义的费用来获取收益。 

    3.改革和完善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制度。将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指标,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搞形象工程乱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 

    4.完善对土地征用的监督机制。完善监察、审计以及上级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重点保障司法机关对征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最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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