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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贵玉委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

社会和法制

    社会救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灾有所救,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救助力度和救助水平既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同时又是评价政府威信和形象的重要指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但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工作还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畅、基层机构和队伍薄弱、社会;参与不充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政策、加快立法,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一个以低保制度为基础,政府救济与社会互助有机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建议:
   
    一、针对目前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现有的具体救助政策和措施
    
    突出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加大教育、医疗等救助工作力度。教育救助中,关键是要加大现行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确保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此基础上,对处于高中阶段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防止贫困的“代际”传递。医疗救助中,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应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对象由政府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城乡困难群众因病、因灾等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时,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是建立家庭经济收入申报和审查制度。目前,在难以实现计算机统一联网和运行的情况下,救助对象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如实申明本人及家庭收入的真实情况,并予以公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有异议,或本人对审核不满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必要内容的查证核实,金融、证券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是对人户分离的对象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负责管理、核实收入等工作。政府财政运用资金调控手段对因人户分离等原因引起的人口导入、任务较重的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建立就业帮扶机制,积极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对低收入人员,尤其是就业技能低、年龄偏大以及残疾人等实行就业帮扶,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推广以工代赈等办法,实现救助与就业的有机结合。通过职业培训、教育培训、社区公益劳动(活动)等途径提高被救助者的就业能力。利用现有就业帮扶基金,以无息或低息的形式,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就业。通过实行就业后低保待遇“渐退”等措施,鼓励低保对象就业,解决城市低保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问题。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大政府的领导力度,加强规范化管理。首先,各级政府由主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主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其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街道(乡镇)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形成各业务部门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第三,进一步推行“一人一卡”管理和属地管理制度。加强对救助标准与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进出渠道畅通,进一步加强定期复审和不定期的检查。积极探索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有效途径。

    加强推进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的机制建设。一是各级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帮困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落实帮困措施,解决低收入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二是建立政府政策扶持和激励机制,在社会监督、公开审计的制度规范下,发挥慈善协会和公益性社团组织等作用。政府可以指定一些信誉好、效益佳的社会公益组织,专门承担为特定对象、特定帮困项目进行社会募捐及实施救助活动。三是大力倡导社会服务,满足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重视对他们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规范义工(志愿者)制度,使义工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充分挖掘利用社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资源,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定期入户走访、社区公示、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社区公益性服务活动等制度。通过由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组成监督小组,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救助的准确和公平。
   
    建立起多渠道、稳定增长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首先,政府财政投入应是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政府应按财政年度收入比例和实际需要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经费列入每年预算,确保落实。同时,在预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灾.害储备金,用于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建立起用于低收入群体面临重大生活变故时的临时救助资金。其次,充分发掘社会力量,拓宽救助帮困资金的筹措渠道,增强社会救助能力。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及个人,在税收上进一步给予优惠。同时,强化资金运作与管理的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对资金的使用实行有效监督。
   
    三、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队伍和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
   
    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的力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应配备有编制内的专职干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居(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委托,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工作,为其创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加强对在岗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掌握政策和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教育,培养专业化的人才,使救助队伍在数量上得到充实,在质量上得到提高。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我们相信,遵循社会救助的基本规律,按照与时俱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整体规划,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必将构筑起一个法制健全、政策完备、机构合理、手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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