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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委员: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经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摩会等自律性组织。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改革已进入到以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攻坚阶段,积极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的重大课题。因此,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既有客观需求,又有现实的紧迫性。

    一、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l、我们缺少农业产业方面的协会组织。由于缺少农业产业方面的协会组织,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进出口,进而影响农业产业的集约化,导致农业科研资金的匮乏,使农村的生产力受到制约,形成农民奔小康的瓶颈;由于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也就没有为广大农业生产者提供包括品种、生产技术、加工技术、市场销售等全方位的无公害农业解决方案,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产品精深加工、市场销售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没有保障。
   
    2、我们缺乏工商领域真正的中介机构。当国外企业出现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时,没有人主动提出反倾销诉讼,反之,当国外企业指控我国的有倾销行为时,也没有人去积极地应诉。自1979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彩电被指控倾销至2002年底,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立案已达500起,涉及40多个国家,4000多个品种,损失达数百亿美元。
    
    3、法律和法规滞后。在我们已经建立并初步规范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中,由于法律和法规落后,管理手段老化,体制存在弊端,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暗箱操作,违规交易,会计师做假账,上市公司治理混乱,直接导致广大股民失去投资信心,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4、几大中介行业中评估业问题最多。我国大部分地区中介组织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在已经建立的中介组织中,几大中介行业中评估业问题最多。十年前,财政、国资部门把评估上市企业的特权赐给自己所属的机构,这些机构在十年的股票市场评估业务中捞到了第一桶金。改制后,这些摇钱树般的“壳”又被内部人弄到手,成为评估机构中的特权阶层。
   
    5、现在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仍在延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如各类具有管理职能的协会仍在各行政部门管辖,这些协会虽然也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但它实质上并非行业自律的独立法人,而是依附在厅局机关的办事机构,其协会领导人也不是广大执业中介机构的利益代表,而是机关的官员。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管理体制不仅为政府官员提供了寻租的机会,还造成了整个中介行业诚信的缺失。
    
    6、中介组织中的产权制度问题严重。目前我国的投行业务存在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之中。这些机构清一色为国有企业,属于计划经济国家垄断金融业的产物。这种资本结构所产生的弊端自不待言。由于体制综合症的痼疾难以消除,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实现,所以半数以上的机构出现亏损局面。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股向民资和外资的转让政策,但于由种种条件限制又难以操作,使得一大批证券公司进退维谷。  
  
    中介组织的建设从本质上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巨大惯性,这个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其协调发展必然是一个渐进而长期的任务,但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不迅速果断地采取改革措施,就难以达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所规划的战略目标。
   
    二、建议: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做到“政社分开”。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转变政府职能至关重要。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政府要向社会放权,即将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的社会管理事务交给社会中允组织,并让其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中介业务工作。当前要着重于加强官办、半官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工作,使社会中介组织与原有挂靠单位在人事、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让行政权力退出中介市场,解除政府部门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特别是对现有的官办协会组织,已经形成规模的,要向行业自律方面转变,取消国家财政拨款,真正实现自律约束,使之成为真正代表行 业利益并由行业会员直接资助的非营利组织,真正实现政社分开。 
    
    (二)统一设计中介机构的发展计划及改革方案。建议由编委、民政部、经贸委等部门联合筹建一个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统一设计中介机构的发展计划及改革方案。对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但仍未建立的行业组织,也要纳入发展计划,由政府出面协调引导,帮助这些行业尽快成立协会组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把中介机构的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查、分析、筹划,出台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中介产业发展纲要并尽快付诸实施。  
    
    (三)加强立法监管,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行为。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以便规范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彻底清理与中介机构有关的不合理的审批程序和事项,拆除对.中介机构人为规定的不合理的准入壁垒,使广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能在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下独立、公正的执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相关的法律。但缺乏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责任、权利、服务对象、收费标准、赔偿制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明确界定,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也存在f些漏洞,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格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批程序,实行巡回审查制度,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信息数据库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四)设立中介组织基金。对那些市场经济亟需,但行业发展较缓慢的协会组织给予资助,使其在政府的关怀下逐渐发育成熟,待该行业的会员发展到足以养活自己协会组织时j再让其自负盈亏,自求发展。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的管理型协会应给予免税待遇,对广大的执业机构也应调低税负。政府鼓励其职能部门及国企向中介组织购买服务,真正体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防止腐败,提高效率,使政府的决策专家化、社会化、科学化。    
    
    (五)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培养自我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不仅要求加强政府的立法监管,也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中介组 。,织的自我发展能力。行业自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并实施行业道德规范、员工行为准则、收费标准、处罚条例、损害赔偿制度等,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日常行为。 
   
    (2)完善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员工工资、晋升与工作成绩挂钩。
   
    (3)健全员工培训机制。可以利用内部培训、举办专家知识讲座、选拔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委派职员到企业或政府实习等多种方式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和管理技术。

    (4)规范人才流动机制。要对员工进、出严格把关,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不合格的冗员要坚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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