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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委员:关于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豁免历史欠税的建议

经济

    一、关于豁免欠税的政策建议 

    为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议国家对2001年5月1日以前的企业欠税予以豁免。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01年5月1 日正式实施,2001年5月1日之前的欠税滞纳金按千分之二加收,之后按万分之五加收。在豁免历史欠税的同时,应一并对滞纳金进行豁免。由于2001年5月1日前后的欠税滞纳金加收率不一致,应区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后的欠税,便于进行操作;二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欠税基本上属于辽宁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结束前的欠税。
  
    2、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产业和所有制结构不合理、信息落后、管理方式落后、企业生产设备陈旧、劳动生产率低下、产品品种单一、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全面持续下滑,许多企业处在停产和半停产状态,资金匮乏、负担沉重,职工最低生活难以保障,无力缴纳税款。从1998年开始,我省国有企业3年改革脱困,到2000年才真正实现改革脱困的基本目标。统计数据表明,国有企业在200 1年5月1日之前欠税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
   
    根据2003年税收决算,截止200 3年1 2月3 1日全省(国地税合计,不含大连,下同)欠税总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前欠税8525 35万元。从欠税企业类型构成上看,在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欠税余额中,国有企业欠税5 29232万元,占欠税总额的62.1%;集体企业欠税121052万元,占欠税总额的1 4.2%;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欠税105 976万元,占欠税总额的1 2.4%;三类企 业合计,756260万元,占欠税总额的88.7%。
    
    3、企业经济效益差,资金紧张,是企业欠税的根本原因。虽然目前我省宏观经济形势总体趋好,但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甚至有不少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关闭状态,职工下岗,工资拖欠,根本无力缴纳税款。
    
    从欠税类别看,2001年5月1日前欠税852535万元中,关停企业欠税130839万元,占1 5.3%;空壳企业欠税79154万元,占9.3%,政府政策性欠税56.242万元,占6.6%,其他欠税586297万元,占68.8%(其他欠税中:1998年以前欠税419002万元,占49.1%;1998年至2001年5月1日期间欠税167295万元,占1 9.6%)。有关欠税分类的指标口径解释见附件。
    
    4、大量的欠税集中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工业企业,并且数额 逐渐增大,导致经济整体运行效果不佳、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产品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举涉维艰;关停企业欠税和空壳企业以及政府政策性欠税已经基本无法收回。通过豁免历史欠税,可以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和我省经济的侠速发展。
    
    二、关于豁免欠税的操作办法建议。
    
    1、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欠税豁免办法。

    2、豁免欠税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欠税当时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确定;

    3、欠税豁免办法应当向企业进行公告;
   
    4、欠税豁免的程序:由符合豁免条件的纳税企业提出豁免申请,经县级和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豁免;由于企业改制二重组等原因,形成的空壳企业和走死逃亡企业欠税,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清理核实后,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豁免。  
    
    附件:

    有关欠税分类的指标口径解释
    
    按照国税发[2001]812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5月1日之前的欠税按照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政府政策性欠税、其他欠税等4个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关停企业欠税”,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空壳企业欠税”,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政府政策性欠税”,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其他欠税”,指除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欠缴税金外,在2001年5月1日之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包括两部分,1998年以前欠税(3年以上)和1998年一2001年5月1日期间的欠税(3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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