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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委员:关于解决越级上访建立反馈督查机制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近几年来,由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旧房拆迁及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引发的群访事件不断增多,有些因地方政府处置不当而导致越级上访也时有发生。越级上访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给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也有损地方的“良好形象”。但从理论上说,越级上访并非违法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表明,越级上访属于依法上访的范畴,是信访人的权力。而某些地方压制越级上访,甚至打出“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狠狠打击越级上访的犯罪分子!”、“严禁越级上访!”的大标语,动不动就将老百姓被迫越级上访的举动视作“聚众闹事”,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反而是违法行为。

    客观上,越级信访可以反映地方存在的问题。而且,上访从某种角度讲,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信访是一种“信任之访”,如果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了信任,社会呈现一片寂静,那才是真正的危机。越级上访,一方面是对当地党和政府的信任不足,一方面也说明是对上级党和政府寄予了真诚的信任。

    为什么会造成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客观地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理不及时,拖出越级上访。有些部门对群众上访思想上不重视,拖着不处理,或因群众反映问题比较棘手,处理难度大,怕惹麻烦,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群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只好越级上访。2、解决不到位,引出越级上访。有些信访部门官僚作风较浓,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没有诚心,敷衍了事,把群众意见签一下,又转回到原地。当地解决不了,群众只好越级上访,而上级机关把反映的问题又转到地方,还是没有解决,势必引起重复上访。3、责任不明确,推出越级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于部门相互踢皮球,群众在几个部门来回跑,既得不到明确答复,也无人过问,只好越级上访。4、廉政有问题,逼出越级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触及当地领导干部的利益或关系网,造成群众反映问题不仅难以当地公正解决,反而遭受打击报复,迫使群众越级上访。

    在越级上访者中,确实也有极少数动机不良、行为不当者,但绝大部分人不是无理取闹者,是由于无奈,才走上信访之路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都能以群众利益为重,将问题解决于基层,则大部分信访事件特别是越级信访事件本可以不必发生。解决越级上访问题,不能靠堵。如果地方为了保持政绩而采取压制越级上访的办法,这样做,似乎越级上访减少了,而实际上则留下了更大的社会不稳定隐患。

    浙江省采取了领导干部下访的办法,一把手、主要领导直接到基层听取群众意见,解决问题,这确实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一条好路子,可以减少部分群众的越级上访,但对群众来说能遇到领导下访,还是带有机遇性的,还很难在制度上得到保证。出现越级上访本身并不可怕,上级考核重点不应放在越级上访次数多少,而应在出现越级上访后,问题解决得如何方面上,关键在建立信息反馈和督查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越级上访的根源。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讲话精神,这里建议:一是要加强信息反馈机制。出现越级上访事件,上级政府批转地方处理后,应有一套信息反馈机制,下级政府要限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如浙江宁波就制定了相关制度,越级上访的,省里转下去,必须在一至三个月内向上级反馈处理情况,内容涉及事实是否清楚,处理结果如何,信访者满意度如何等。有了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就能确保反映合理的得到妥善解决,无理聚众闹事的予以惩处,也有利于敦促地方政府关心群众疾苦。二是要建立有效督查机制。把处理越级上访的质量与党风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越级上访事件特别是一些重复上访的案例。要把越级上访的处理情况与干部政绩、廉政考核评议结合起来,以提高信访办理的质量,并以此来测评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政绩和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的程度。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越级信访、重复信访,产生严重影响的,其相关负责人应被追究责任。有了督查机制,就能增强地方政府处理群访事件的责任性,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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