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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建丽委员:关于对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与案件受理的建议——对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立法建议之二

社会和法制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国退民进”步伐的加快,以四川省为例,今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面要达到85%;县(区)属企业达到100%,彻底转变职工身份。到2005年,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完成关闭破产。而企业的改革和改制,首先将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劳动争议的裁审工作,已成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推进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与案件受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建议如下:
    
    目前,调查显示,劳动争议申诉主体中劳动者申诉占绝大部分。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导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致使劳动争议呈急剧上升趋势,且争议的内容日益复杂,其主体资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与案件受理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中也应做出相应变化。
    
    一是新的劳动用工主体应纳入受案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城镇(乡)生产经营承包户、无经营许可证用人单位、装修承揽人、建筑承包商等与劳动者建立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用工主体,都应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的合法、分立亦会成为一种普遍的情况,那么在这种用人单位处于不断变化的形式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因为,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只能是仲裁中的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人民法院无权变更,故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的当事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将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共同列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法院裁判时可以对原用人单位不做实体处理,由新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是用人单位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也应属于特殊的劳动争议一方主体。同时,就案件受理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申诉人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不通知是否受理,又超过60日不作出裁决的,申诉人从第60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当前,非法用工现象较为突出。事实上,非法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一类,应当按劳动争议受理,况且是不是非法用工,只有经实体审理才能够确定。因此,从实际出发,非法劳动关系处理亦应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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