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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建丽委员: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司法保护的建议——对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立法建议之六

社会和法制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国退民进”步伐的加快,以四川省为例,今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面要达到85%:县(区)属企业达到100%,彻底转变职工身份。到2005年,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完成关闭破产。而企业的改革和改制,首先将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劳动争议的裁审工作,已成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推进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司法保护等问题制定新的刊法解释。 建议如下:
   
    目前,处理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极不健全,多数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小到法律保护而受到极大侵害,职工反映强烈,上访事件不断发生。按照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后全宣告破产这一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由其自行管理。只有在破产宣告后,才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人的全部财产,这就给债务人在此期间恶意转移、私分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为了切实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如下规定:
  
    1、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地方劳动保障、工会、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
 
    2、凡是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未落实、职工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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