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范下,我国律师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和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没有写到《律师法》中,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法》的积极作用,应尽快调整和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律师法》中,增加允许高级律师在限定一定条件下,个人申办律师事务所。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无限责任。近几年,我国律师业发展迅速,高级律师个人兴办律师事物所已具备条件,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二、允许政府机关中涉法部门设立“公职律师”。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以及从事诉讼活动。近几年来,政府的立法速度加快,涉法事务增多,公民和法人起诉政府的行政案件也不断发生。所以,在政府机关中的涉法部门设立“公职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三、允许大型企业内部,设立“公司律师”。近几年来,“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开展的很好,“公司律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设立“公司律师”具体内容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严重,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在《律师法》中应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五、在《律师法》中应该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在监督和管理律师执业,以及监管法律服务市场的权力和义务,及其相关责任。 六、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其他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如:中国律师参加涉外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律师收费和标准和方式,律师权利的有效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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