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提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适当提高救济标准”。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村除296万特困人口已列为五保户享受救济以外,还有1985万重病、重残、孤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这些农村特困户大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其生活相当艰难,多数缺米少面,住房条件极差。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做好这部分农村特困人口的救济工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发达地区已尝试在农村建立低保制度,受保障者达400万人。中西部1500多万特困人口的救济措施尚在探索之中。目前,江西、宁夏等省区向特困户发放《救助证》,每月每人给予5—2O元不等的救济金,并配套其他救助措施;青海省制定了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暂行办法,对特困人口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适当补助现金,救助每年分两次进行。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财政相对困难,许多地方对特困户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并不到位。 中西部的1500多万农村特困人口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脱贫难度相对较大。如果能够给这些特困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救济,每年只要3O多亿元就可保证这1500多万人的基本生活。这对于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建议: 一、中央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特困人口的生活性扶贫力度,每年投入3 O亿元(钱或粮)用于农村特困人口的生活救济,在中央财政列支专项救济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中西部各省区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特困户救济金的发放工作,管好发好救命钱。救济款的发放可采取《救助证》方式,发放钱、物可因地制宜。救济金要做到每季度发放一次,并落到实处。
三、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做法,由地方政府和集体按比例承担特困户的医疗保险金,以保证这些特困户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四、建议民政部对东部和中西部的农村低保工作进行调研,在对全国农村特困户生活状况与救助办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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