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银行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如日本有5家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民营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民营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这些金融机构以较有利的条件向民营企业直接贷款,或者建立使其他金融机构放心给民营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或者认购民营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德国有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合作银行、大众银行和储蓄银行;韩国有民营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大东银行和东南银行等,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鉴于我国缺乏专门的民营企业银行,建议积极争取设立民营企业政策性和中小型商业性银行,专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将主要解决民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方面对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民营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商业性民营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充分发挥这些区域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民营企业服务。
二、发展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有了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支持,银行就可以降低风险,而民营企业又能更容易地获得贷款。担保资金如果运用得当,就可以较少的资金保证带动更多的银行贷款,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鉴于我国担保机构比较缺乏和民营企业的多种需求,建议发展多种类型的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其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
1.信用担保机构。它是由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设立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在目前,这种模式应该居于主导地位。
2.互助担保机构。这是民营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其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民营企业如被接纳为会员,只要交纳一定入会费,就可申请得到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3.商业担保机构。它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这三种基本模式外,还可以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相结合、互助担保和信用担保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有的民营企业反映,目前发展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不足。但是要贷款,银行不放心,政府又管不了银行,公司互担保也容易惹官司,企业向担保公司投入的资金也不知去向。目前现有的一些信贷担保机构确实存在实力小、经验缺乏、运行不规范,乃至于失败等问题,应加以整合。应继续鼓励有出资能力的企业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引导各专业协会、同业协会、小企业之间联合成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解决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体系
1.拓宽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的渠道。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有选择地到上海、深圳上市融资。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风险高、规模小、知名度低、建立时间短等特点,绝大多数不能进入证券主板市场融资。可是,“第二板块市场”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上市门槛相对较低的直接融资机会。对于武汉市一些优秀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而言,应支持和指导其到内地的第二板块市场或香港的二板市场上融资,这对于企业规范化、现代化、国际化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另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些地方性的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或地方性证券市场,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和股票(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2.试点设立民营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目前,武汉市的基金发展可以说基本上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但是,试点创业基金要注意如下几点:
(1)要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充当基金管理人。
(2)基金应主要采取封闭的模式。由于创业基金注重企业的长远收益,投资期限往往较长,需要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3)应大力发展证券交易处所的场外交易市场,以解决创业基金投资股权的转让困难问题,提供投资的“退出机制”或增强其流动性,吸引投资者。
3.拓宽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渠道。这就要求实现企业债券由规模管理向实质管理的转变,即实现企业债券由“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规模管理,向只要发债主体资本结构健全、具备偿还能力、财务信息披露充分,就可以登记发债的转变。取消对民营企业不利的额度要求,使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融资。
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社会辅助体系
1.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社会中介服务体系。该体系包括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辅导中心、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代理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合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注意发挥咨询机构和民营企业协会在促进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管理咨询、信息咨询、证券咨询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是专业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者,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种不同的融资服务和信息服务。民营企业协会和同业公会是民营企业自身的社会团体组织,各类民营企业协会和同业公会要把融资作为向民营企业提供社团服务的重点内容。手工业合作社是民营企业最为典型的社团组织,应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立项、选项服务。经常有人说“现在有钱了,不知怎么投资?”也有的问“我干点啥挣钱?”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为项目的策划、论证、融资等一系列事宜,提供完备的服务。“只要你来干,其他我来办。”而武汉市还没有这样完善的服务体系,致使一些创业者无从着手。
3.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切实要作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和开放的表率。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已经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亟待第二次创业,对有些项目只能望洋兴叹。从理论上讲,民间投资已不存在政策性障碍,目前绝大部分投资领域均对民营经济放开。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抱怨,高回报的行业,他们根本挤不进去。武汉市较早地积极探索了吸引民间投资进入城建、环保、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领域和高技术产业的途径。该放开的,都放开了。但是,在利益交关处,某些部门和行业并没有真正对民营企业放开,他们依然利用职权,保护既得利益,导致一些项目的招投标只是虚与委蛇。有的业主反映,有些项目需要政府扶持和促成。比如公用互联网信息终端,容广告服务、电子支付、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等于一身。该产品的推广使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郑州、浙江等地都较易达成共识和协议。在武汉,该项目不需要政府出钱,电信部门也愿意做,市有关主要领导都协调过,但就是谈不成。恐怕还是与有关部门的观念未转变有关。
有的民营企业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政府正确地看待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给予国民待遇,加大信任和扶持力度。二是希望政府提供实用有效的中介服务。目前中介服务重收费的多,解决问题的少。三是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要快一点,不能杳无音讯。
4.政府要成立金融工作协调办公室,成立了要有效运转。在一些城市,一方面是民营企业筹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商业性银行存贷差过大,急欲将存款贷出。这些银行经常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有什么好项目可贷?”“有哪些企业可贷?”。由于这些部门对有关产业政策、项目以及筹融资和投资的情况掌握的不够全面,一般很难给出满意答复。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办公室作为这方面的综合机构,既可以起到沟通银企信息,还可以就信贷风险防范提供咨询,还可以对有关风险加以监督,还可以对全市金融发展进行规划,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北京市和上海市的金融工作协调办公室早已成立,而且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值得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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