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范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相对容易做到,但教育质量的公平,即让人人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并使受教育者有同样成功的机会,则较难做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个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
历史和现实表明,凡有人群并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会产生公平问题。社会不设置差别境界而引发竞争,必然缺乏动力源;而有差别却无公平,这种动力源就会枯竭。公平的有无关系到社会凝聚力的有无,实现公平是社会的基本要求。
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范畴,而社会公平历来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实现教育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我看来,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线,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底线。我们必须通过教育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教育公平问题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实际上,人们很早就对教育公平问题给予了关注,20世纪60年代曾就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90年代,我国哲学界曾掀起过“公平与效率”的讨论热潮,教育界则因此而围绕“重点学校”政策讨论了“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问题。由于教育公平属于人们精神需要的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基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现状,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教育机会均等,不仅对教育公平有“量”(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等)上的要求,而且有对教育公平“质”(接受高质量教育)上的要求。人们理念中的“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民主化运动的产物,也是教育民主精神的体现,今天人们更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视之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重要途径。
二、教育不公平的主要表现、深层原因及严重危害
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就是教育不公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儿童基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贫困山区的青少年儿童仍有不少没有上学的机会;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儿童的入学率不到80%。受教育机会的剥夺仅仅是教育领域不公平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很多单位、企业在招聘人员时,照样排斥女性;很多地方依然有重点学校[示范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区别: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辍学率依然很高,达到20%,个别地方达到30%以上。剥夺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是教直领域不公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意识到教育领域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这些不公平不仅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不仅有“量”上的不公平,而且也有“质”上的不公平。有钱有势者的子女可以成为教育的“宠儿”,而无钱无势者的子女则成为教育的“弃儿”。有钱有势者可以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好的学校、好的班级、好的老师、好的资源等,充分享受教育的权利,而无钱无势者则连孩子的基本教育权利都难以保证。
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无法一一枚举。概括地说,教育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为:(1) 区域教育的不公平。如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教育的不公平,。目前发达的东部地区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不发达的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2) 城乡教育的不公平。城市教育的水平越来越高,农村教育的水平则相对越来越低。不少农村学校不仅缺乏基本的教学材料,而且缺乏师资、校舍,师资流失严重,稍有能耐的教师莫不以脱离农村、奔向城市为目标。(3) 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如重点学校[示范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不公平。重点学校[示范学校]一直是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而非重点学校因政府不重视、投入少而无人问津,师资队伍较差,教育质量低下;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不公平,普通学校的学生可以考较好的大学,而职业学校的学生则很少有人能考较好的大学。(4) 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如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的不公平,正常儿童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女性教育与男性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穷学生与富学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等等。
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原因很多。细究起来,在我看来,其深层原因主要为:(1) 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一些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与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有关,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未能明确认识到义务教育不是非公共产品,也不是半[准]公共产品,而是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全部承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应让老百姓分担其成本。政府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未能很好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在履行其职能时严重“缺位”。让老百姓买了不该买的单。{2} 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重很低。近年来经过努力,虽有较大改善,但情况仍不乐观。尽管我们在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规定,国家的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20世纪末要达到4%,但1998年仅为2.55%,1999年也只有2.79%,甚至早进入了21世纪,到了2003年,还只有3.28%,仍未达到规定的4%的指标。2003年有些省、区、市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甚至还出现了下降(参见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04年12月31日《中国教育报》)。 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极大地阻碍着教育的发展,进而阻碍着实现教育公平的历史进程。(3) 精英教育的影响。精英教育论者认为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主张将有限的教育资源用于少数的重点院校,少数的精英人物,而对于大多数的一般院校,大多数的普通人物却极少关注。这样,一般院校的教育资源很少,普通民众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多,受教育的程度不高。造成了学校与学校之间、精英与大众之间的不公平。(4) 社会的不公平。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早期阶段,市场经济的不规范拉开了人们的差距,不仅是绝对差距,而且相对差距也在拉大。首先是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大,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有人指出:“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迅速扩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出现了两极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已经引发和衍生了诸多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肖玉明:《共同富裕应成为“大政策”》,《长江日报》2000年11月27日)。这些社会问题所引发的社会不公,也带来了的教育不公平。其次是社会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乡差距明显加大。农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枯竭之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地方农民的收入越来越低,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子女最基本的教育费用,不得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迫使子女辍学。(5) 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扭曲的价值观念成为新时期教育公平的桎梏,以致新的革命要从此开刀。人们在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障碍。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进而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有些人则认为计划经济就要平均主义式的公平,进而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两种扭曲的价值观念限制着人们追求新的教育公平。
“不公平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破坏力”。教育不公平不但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不公平,制造不稳定的因素,而且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乃至危害国家的安全。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不公平而加大教育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形成恶性循环。国家以及社会要防患于未然,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快实现教育公平的进程。尽管教育公平是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但是它的实现程度决定着教育民主化运动的进程,进而决定着社会民主化运动的进程,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真正建成。
因此,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教育界的头等大事。为此,我们必须在明确“什么是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找到实现现阶段教育公平的途径。而要找到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建议:
第一,政府应强化自身的职能。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职能主要是坚持教育公平的原则,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理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首先,中央要加大教育投入,下决心压缩其他开支,确保至迟明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2010年前后达到5%左右。各地地方政府则要按照《教育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中央没做到的,中央负责,地方没做到的,地方负责。层层抓落实,一级管一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不仅年初看预算,而且年终看决算,最后算总账。没做到的,要说明原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的,可以理解。不属此类情况的,应主动引咎辞职。其次,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倾斜,以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基本的受义务教育权利。要尽快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制,此事可从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开始,先免杂费、教科书费,再免其他费用,也可先从小学免起,再免初中。这样,逐步推行开来,直至对整个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制(周洪宇:《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应免费》,2003年3月28日《人民日报》)。对于家庭贫困、学业表现优异的的高中生和大学生,政府要建立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