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党对各级政府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做出决策之前,为此常常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但实践证明,即或如此,因为决策不科学导致的失误带来的损失甚至惨重损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有种种原因,但往往与我们在决策之前,只重视“可行性”研究,把主要精力放在可行性研究上而忽略“不可行性研究”有着密切联系。为此,我建议,凡是重大决策,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一、要充分认识“不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不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使决策更具可行性,以减少或者避免损失。“不可行性研究”是决策论证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坚持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行 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二、实行“不可行性研究”,应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l、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凡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我们通常认为没有进行论证必要,但恰恰又是最需要论证的“居民住房拆迁”、“农民土地征用”等),都应该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2、扩大“不可行性研究”的社会参与度。上述事项在进行“不可行性研究”时,为了保证“不可行性研究”真正发挥作用,不但要邀请赞同者,而且更要邀请“怀疑者”和“反对者”,要扩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做到“集思广益”。
3、实行“不可行性研究”应该有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要建立“不可行性研究”的监督机制;要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4、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该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可行性方案”,一个是“不可行性方案”,经过充分论证,最后才决策。 总之,通过“不可行性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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