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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明:关于在中央、省级民主党派机关设立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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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条例精神,我国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均以国家公务员对待,但是中办发1995年第16号文件“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各民主党派机关非领导职务只设主任科员。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这一文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和省级民主党派机关已有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精神设立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的现象。如四川、河南等省均准各民主党派机关设立助理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并且已在工作中得到落实。这是一。其次,按照新的国家公务员条例精神,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已列入国家公务员范畴。再次,各民主党派章程规定新任省级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只能连任两届,如果第一次任职是45岁,连任后是55岁,那么55岁以后仍不到60岁退休年龄,如何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如果允许设立助理巡视员或巡视员,则可以弥补领导职务有利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复次,各省级民主党派机关工作时间长的处长级干部,在设立助理巡视员后,对这些老处级干部是一个适当安排。何况,民主党派机关干部在交流干部方面因困难较大,设立助理巡视员或巡视员对调动机关干部积极性很有帮助。基于以上情况为此建议:

    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组部组织各民主党派中央重新研究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和省委机关设立助理巡视员或巡视员非领导职务问题,并下发通知允准各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机关设立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非领导职务,修订原中办发(1995)16号文件,从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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