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族传统文化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各地各民族各种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在各民族、地域、乡村和城市中,民族民间文化是一方水土独特的产物,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是中国文化的源头、根基、底层,是原生态的文化,是人类多元文化的一己贡献。换句话说,民族民间文化是各种文化形态的源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是一切文化之母。我们的祖宗、先辈留给我们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的遗产,形象地记录了他们的高超智慧和创造天才,是我们认识和了解中国各个时代和各地域各民族文化史、艺术史的活化石,弥足珍贵。民族民间文化能给人们以一种特殊的关切感,不断给人的心灵以滋润和慰籍,在文化心理上给人一种安定感和安全感。通过民族民间文化,我们能够认识自己从哪里来,这对走向明天,走向未来非常重要。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猛烈冲击下,民族民间文化正在或快或慢地变异和消失,许多地方的民族民间文化正从多元性文化逐步演变为单一性文化。因此,当今世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引起人们越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2003年1 O月1 7日,联和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当今,几乎所有的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企业家、作家、艺术家和人文学者,都在关注和谈论全球化。这一显见的世界趋势既推动了人类现代文化特别是科技成就和企业经验的共享,也凸显出国家民族、地区之间不同文明的差异、分歧和冲突。……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文化存有的基本形态。不同国家和民族的起源,地域环境和历史过程各不相同,而色彩斑斓的人文图景,正是不同文明之间相互解读、辩识、竞争、对话的交融的动力。我们期待,经过全球化的洗礼,原生状态的、相对独立的多样文明将获得更为广泛的参照,更为坚定的认同。……应当认识,中华文化五千年生生不息,绵延不断的重要原因,在于她是发生于上古时代多个区域、多个民族、多种形态的文化综合体。"可见,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保护各民族所民间文化或民族性较强的文化,对于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任何民族,如果抛弃了民族文化传统,没有任何特色,那么,其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将失去地位,同时也会在国际政治中失去影响。因此,保护中国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我们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当“小康”的目标提出后,抢救的保护民族文化必须提到政府的议程上来,这是社会主文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时代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大潮中,我们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有的正面临消亡。传统的,多样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外来文化的强势撞击。这种撞击的结果决不仅仅意味着个别文化片断的毁灭,而是意味着整个多样性文化的生存空间的改变。如果政府不能从整体上对这一生存空间加以热心关注,科学分析和合理有效地保护,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那么,任何个别的圈地保护都会变得苍白无力。
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态同样重要和珍贵,它是各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家园,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精神源泉,它具有物质经济和自然条件无法替代的价值和功能。民族民间文化不仅可以反映一个民族和国家对自生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同时也能反映它被世界认可的程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这是与时俱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科学的发展观中,文化占有重要地位。没有文化的发展,就缺乏人文的关怀。因此,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文化,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对它的保护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在发展中有赋新转换,逐步调整对现代文化的适应能力和消化能力,使民族民间文化既注入新的文化因子,又不失去本民族固有的文化特色,在不断发展中获得新的平衡与新的动力,在传承、弘扬过程中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施行,随之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相继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专门机构,有专门工作队伍,有专项经费投入。由于做到了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和专项经费的三落实,20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不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也为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部《文物保护法》有一个不足之处,即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制定的,而较少涉及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习惯说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或者又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大多是无形文化遗产,其生态极为脆弱,特别是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都是面临着“人在艺存、人亡艺逝”的现状。民族民间文化在中华大地可谓是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脆弱性强,与有形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而言,其工作量更大,保护工作更难。为了有效地保护中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化遗产,九届全国人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调研作出了不懈的努力,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已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说明了民族民间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在国际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的挑战和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这一宏大系统工程的需要,建议中央、省、地(州)县级政府都参照文物保护机构那样,在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民族民问文化保护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所辖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唯有做到组织落实,工作队伍落实,才能使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得以稳步、科学地推进,使之与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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