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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宽:影视发展要有法律保证

文化出版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影视事业发展很快,作品的数量与质量呈现可喜的局面。但也有令人担忧的问题,就电影而言,中国电影迎来百年华诞,至今却无法可循,电影发展没有法律保障是不可以的。

    长期以来,国家电影局而做了不少工作,出台了电影管理“办法”和“条例”等,虽然起到一些“法”的作用,但毕竟不是国家正式法规,实施缺乏力度。我国加入WTO几年了,实践证明,与国际接轨交流与合作呈现多边环境和对象。由于无法可循、单边追求市场效益为目的而出现的混乱现象,不仅影响我国电影事业的正常发展,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譬如,电影盗版屡禁不止,又拿不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制止;影片制作与销售、发行的不规范,不合理;资金拖欠、瞒、骗长期不能解决;对影片“分级”的茫然和广告、字幕及出资人滥用现象等等,特别是在国外大的电影公司进军中国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将会受到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无法可循,我们在审查制度上虽有审片组,但实际上往往审片组通过了的影片,上级部门一个普通官员的“一句话”即可推翻审片组的决定。例如当年“开国大典”影片本来“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已经审查通过,却遭遇上级部门的“一句话”险遭厄运,最后由党中央拍板定夺。又如几年前,由中央电视台耗费巨资拍摄的一部战争题材的电视剧,作为国家重中之重的项目,经中央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通过。但由于某个方面的一句话:“择适时播放”,至今无人问津,也无人知晓其命运。一“择”就是好几年。由谁来决定“适时”,谁也不知道,也没有一个部门和个人来决定这个“择适时”,其结果是不播放,是无人问津,作品完成多年了,结果是封存。

    针对当前我国影视现状,我们呼吁:

    一、为繁荣我国影视事业,“立法”迫在眉睫,尽快出台“中国
影视法”,为我国影视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

    二、国家应有重大题材的策划、统一规划、投资拍摄、播放系列工程,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导向的正确方向得以兑现。中央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是由各方面专家和领导组成的有权威的职能组织,应给予他们职责与权力,使他们有能力担负起审查、规划与决定播放的权力。

    三、建议全社会重温“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使健康有益的文化得以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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