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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调整伏季休渔时间的建议

环境资源


    我国实行伏季休渔制度以来,由于各地各级的重视,该制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对养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伏休禁渔起始时间太晚,不利于保护幼鱼资源,延长鱼类的生长期,增加资源可捕量。因此,我们建议适当调整伏季休渔时间,由3个月调整为4个月,即休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主要理由:

   一是海况变化导致鱼类性成熟提前。 近几年来,由于气温的上升,年平均气温和水温与1997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以上,导致鱼类的性腺成熟期提早,繁殖时间提前。4月底至5月初正是带鱼和其他鱼类的主要产卵期,而4月底到6月16日,按惯例又是东海渔民捕捞带鱼和其它鱼类的主要生产期。因此,伏季休渔时间过晚已严重影响鱼类的正常繁殖和生长。

   二是伏休前一个多月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过高。以目前主要渔获物带鱼、鲳鱼为例,5-6月份有时拉网起捕的幼带、幼鲳每千克达700余条,每对船每航次都有10-15吨幼鱼。东海带鱼产量约占全国90%,其群系必须保证5.3亿尾才能维持二龄的亲鱼繁殖。由于大量捕捞产卵带鱼和幼鱼,导致东海群系带鱼产卵亲体数量锐减。据推算,每年伏季休渔前的一个多月中,宁波捕获的幼带鱼约2万吨左右,相当于开捕后产量的40-60万吨。
                                       
    三是伏季休渔时间与东海主要品种的生物学特性不一致。 随着大黄鱼、小黄鱼、墨鱼及黄海、渤海群系带鱼等经济鱼类资源的严重衰竭,东海群系带鱼逐渐被作为重要生产对象加以利用,致使资源水平连年下降。根据东海带鱼群系的生物学特点,国家1988年规定的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而目前伏休禁渔时间从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6月16日比5月1日晚1个月半,由于两者禁渔时间不同步,致使东海产卵带鱼在禁捕时间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调整伏季休渔期后,建议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一、科学、合理地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加快渔业执法体系建设。目前,因为一些渔民盲目新增和改装渔船,导致我国的渔船数量和马力指标急剧膨胀。为此,建议对现有的渔业生产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强化市场调节手段。全力整合渔业执法队伍,充分利用渔政、渔监、船检的行政管理资源,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捕捞渔船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流通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水产品流通市场管理特别是伏休期间的管理迫在眉睫,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伏休期间实施水产资源保护进行检查处分的权力。一旦解决了水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监管问题,伏休制度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今后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创造条件。

    三、努力协调各海区的伏休时间。由于各渔区伏休时间不同,水产品供应市场的时间差极大影响了东海渔区水产品的价格和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其他渔区的伏休时间也要作相应调整。东海区域渔业资源保护对全国的渔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协调各海区伏休时间,促使全国渔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对网具网目规格的管理。随着国营渔业公司实行企业转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眼规格的管理难度增加。为此,建议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协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同作业类型的网具生产标准和对网具的生产流通进行监管,从源头上堵住和根治因网目过小而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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