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占全球资源总值的45%。湿地是“地球之肾”,是巨大的生物蓄水库。在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洪水、改善水质、补充地下水、调节区域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现有自然湿地3620万公顷,库塘湿地228万公顷。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十分严重,主要是:
①盲目开垦和改造。全国围垦湖泊面积130万公顷以上,因围垦而消失的天然湖泊近1000个。我国最大的平原沼泽集中分布区三江平原,1975年天然沼泽面积为217万公顷,占平原面积32%:到1995年仅有104万公顷,占平原面积的16%。
②污染加剧。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油气开发的漏油、溢油、农药、化肥的面源污染严重,而且还在加剧。
③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日益严重。洞庭湖每年由湘、资、沅、澧“四水”和长江“三口”输入泥沙量高达1.33亿立方米,其中近1亿立方米淤积湖底,湖床平均每年淤高达3.7厘米,洲滩以每年4000多公顷的速度扩大。
④水资源不合理运用,使部分湿地变为干地。扎龙湿地因缺水而多次发生火灾。
因此,应高尽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为适应湿地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提出如下建议:
(一)设立国家履约机构,提高全国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建立国家履约机构和健全湿地保护的组织体系是我们履行湿地公约和做好国内湿地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组织保障。但目前至上而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组织建设严重滞后于国家生态保护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当前湿地保护管理的需要。建议在国家林业局设立专门的国家湿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提高组织机构能力,以保证湿地保护管理政府职能的实现。同时,各地方也要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工作。
(二)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目前,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分散于《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部针对湿地保护管理特点的专门性法律和法规,缺少法律遵循。湿地保护合理制度建设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希望国家尽快立项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三)设立专项资金,全面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将湿地保护纳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由于湿地保护起步晚,没有专项资金。据了解,2004年以前每年国家用于湿地保护砖生态恢复示范建设的2000多万元是从“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挤出来的,2004年湿地生态恢复没有资金投入。目前,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实施方案正在编制中,希望规划能尽快得到批准,并为湿地保护设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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