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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关于国有企业从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在职和退休教师享受相关待遇的建议

教育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都举办过经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这些学校几十年来为当地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输送了大量中、高级技术人才,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逐步社会化,这类学校的职能也渐渐萎缩。目前,除少量企业还举办职业学校外,其余企业都已停办成人教育;以前从事过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师,大部分已到退休年龄。由于这类学校从属于企业,所以退休后都按企业待遇领取养老金(如苏州市区此类退休教师约有1000人左右,平均每人每月领取800元左右),而政府举办的学校退休教师每月人均退休金2300元左右,两者差距较大。由此引发了国有企业从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在职和退休教师要求享受政府举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的问题,这些人员多次来信来访,要求政府予以解决。 

    分析上述两类教师待遇悬殊的问题,其根源在体制上,体现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上存在的差距,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津贴、医疗补贴、房贴、目标管理奖等其他待遇。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并把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也纳入中小学校教师的范畴,但在1993年全国工资改革过程中,国务院7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历次事业单位调资中企业办的各类教师均不在此范围内,地方政府目前无政策依据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妥善解决好这些教师的待遇问题,需要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本案建议:

    一、出台有关国有企业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为各地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提供了政策依据。由于文中待遇调整的对象仅指企业办中小学(不包括职业、成人教育)的退休教师,因此,到目前为至全国各地解决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仅限于国企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为此,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参照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解决办法,及早制定有关国有企业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规定,对国有企业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国有企业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退休教师待遇调整问题比较复杂,由于时间跨度长,有的己转业改行,人数统计、身分鉴别都十分困难。此外,不少国有企业已转为民营企业,如果只先解决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有可能引发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军转干部、科技、医务等人员的攀比,引起改制科研机构及面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规定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尽可能减少由此引发的其他矛盾。

    建议办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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