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招收广西考生过程中出现的巨额现款勒索行为,是国家公共服务领域发生的重大侵权事件和管理事故。它不仅是在道德上应当受到社会普遍谴责的教育丑闻,而且是对公民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利用国家公共教育设施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秩序的严重扰乱。教育收费与教育违法的关系,应当是有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反思的主要问题。为学校筹集资金是勒索行为人和乱收费进行违法活动的借口。勒索和乱收费行为与招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经济收益是否存在关联引人关注,公立教育机构收费和其他筹资问题已经到了彻底解决的时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教育事业公益性质的主要体现,也是约束教育机构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并不因教育机构的所有制性质或者举办人和出资人而有所改变。将教育收费与教育成本和收益水平联系起来并控制在适当比例内,是维护这一基本教育准则的主要措施。放任教育机构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滥收费或从事其他不适当筹资行为,必将动摇教育的公益性质本身,更不用说维护公共教育设施的平等利用权了。实际上任何公共机构一旦与经济营利活动联系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会背离该机构的公共目标。因此国家已经先后采取果断措施,将国家机关与企业脱离、军队和武警与企业脱离,近几年又对公立高校与所办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调整。
高等学校的违法腐败现象,往往都与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有关。这不仅出现在利用国家学位学历教育资源方面,例如使用招生机动指标、少数民族预科生指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特长生招生、补录等招生环节中的违法收费,而且还出现在利用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经费进行营利性投资、培训和其他技术项目合作方面。滥收费筹资的危害也不限于收取环节,还出现在对所获费用的使用方面。例如滥发奖金造成分配不公,破坏正常激励机制,形成单位成员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用于下级负责人贿赂上级负责人,例如购置超标贵重药品、约请名医诊疗和住超豪华病房等,使卖官腐败在事业单位蔓延。
广西考生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侵害,不仅是普通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而且还有对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权。由于高等教育在我国尚不是必须由国家提供的普及教育,国家使用公共资金举办的高等教育相对社会需求来说就成为稀有公共资源。对这一稀有公共资源的利用,是我国公民的一个重要法律权利。“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进一步遏制我国高等学校时有发生的违法腐败现象,防止类似事件重演,切实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我建议从制度上考虑和弥补教育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将高校教育争议纳入行政诉讼。
1、应当将招生活动全部纳入透明度范围,并保证进行公开充分竞争,以保证对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对高校收费的治理,不但应当进一步完善收费种类、标准和监督措施,更重要的是要管住使用环节。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使用办法、标准并进行监督,或者全部收归国家支配并不得截留和返还。
3、有效的司法监督是保证高等学校招生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考试,为高等学位学历教育进行的招生是选拔人才的国家行为。在我国国家学位制度下,以授予国家学位为目的学校管理具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公共性质。因此,从招生考试、接受培养到学位授予全过程的管理应当受到行政法等公法规则的约束。行政诉讼是为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犯的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司法制度,无论这种行政职权是由国家机构直接行使的或者授权公共事业单位行使的。根据现行立法,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权和办学权全部都来自国家的授权。因此像任何一项管理权力一样,它们都必须受到公法的约束,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这是防止或遏制“北航高招事件”等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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