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四川、湖北、广东、辽宁等地的最近情况表明,中小学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现象已非常普遍。在这一背景下,四川省原有近400多所民办中小学“关、停、并、转”,多数被公办名校所“兼并”。“名校办民校”已经成为这些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流。至2004年4月,高教领域的独立学院已达200余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政策目标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民办教育新的增长点,但由于缺乏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效管理措施,导致许多不规范行为的发展,进而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一、存在的问题
(一)引发不公平竞争,恶化了原有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公办名校是政府财政支持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倾斜的产物,其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得到社会认可,公办名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借助其优势,使得依靠民间投入举办的民办学校无法与其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地进行竞争。如:公办名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贷款、划拨土地、师资待遇、招生政策等方面享有其他民办学校所没有的优惠条件,构成了这类民办学校的特殊优势。再如独立学院,一经审核批准即具有颁发本科学历资格,实际上在同专科层次的民办高职院校大规模竞争生源。由于这类公办学校,既可以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可从“市场”中获利,使得更多的公办学校竞相举办民办学校,加剧了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近一年来,投资者对举办民办学校犹豫观望,不少原有民办学校濒临倒闭。为了生存,更多的民办学校只得与公办名校合并,或者挂靠在公办名校,纯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
(二)办学行为不规范,为滋生新的腐败提供了条件。由于“名校办民校”可以为政府部门减少财政负担,同时又能带来额外的可直接支配的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往往对“名校办民校”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绝大多数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没有做到“五独立”,有的甚至其财务、教师和学校管理与公办学校一体化;有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根本没有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纯粹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出让校名等无形资产;还有一些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没有或有意不领取办学许可证。另外,不论是公办名校出卖校名,还是派出本校师资与个人或企业、社会团体联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都会直接从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补偿,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从中收取10%-20%甚至高达50%的“管理费”。如此种种现象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不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的资源通过举办民办学校的方式设租、寻租,这不仅助长了教育腐败,而且损害了政府和一批名校的形象。
(三)存在投入的风险隐患。“名校办民校”大多投入了巨额资金,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名校品牌吸纳社会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举办者或者联合办学者是利用了公办名校的信誉获得银行贷款来建校,这种“钱进民校、债留公校”的现象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办学过程中学校品牌、生源和办学效益这一链条发生断裂,或者出现产权或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而民校倒闭,其风险将留给公办学校或政府承担。
(四)影响公办教育的办学质量,违背义务教育公平原则,损害优质教育资源的健康发展。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严,加上公办学校随意办学,众多名校所办民办学校一哄而上,这实际造成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稀释”和损害,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少地方政府不为新建住宅小区提供师资和教学设备等配套投入,却热衷于“名校办民校”,实行高收费和择优录取,由此使得众多业主的孩子被转移到其它学校就读,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影响了教育的公平。
二、政策建议
(一)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维护教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既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同时也需要加强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退出教育竞争市场,创设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保证教育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二)停止对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民校”的审批,对原有义务教育阶段“名校”所办“民校”进行清理、整顿。或者改造为真正的民办学校(含股份制学校),或者改造成为真正的公办学校。对于部分小学的“名校办民校”可以鼓励向幼儿园发展,中学的“名校办民校”可以向高中发展,使“名校办民校”走向非义务教育阶段。
(三)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新的“名校办民校”。由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真正做到“五个独立”,不允许公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分享民办学校的收入,挪用办学经费,或者分享的收入必须全额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如果两者都无法保证,建议暂停此类学校的审批。
(四)严格规范联合办学行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办学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的公证。联合办学要突出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一方面,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必须是办学质量好、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高的优质学校,另一方面必须引进社会资源(主要是资金投入)。禁止任何虚假的联合办学行为,保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做到地位平等、利益共享,真正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张。
(五)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当建立公办学校校长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问责制度。确保“名校办民校”的教育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能挪作他用。明确“名校办民校”和独立学院仅仅是民办学校的一种类型,杜绝任何形式的政府资源或政策向“名校办民校”和独立学院的不公平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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