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对个体认知、情感、性格、行为和习惯等各方面健康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对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奠基作用。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环,学前教育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益起着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目前我国有1.3亿6岁以下儿童,占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而每个家庭中密切关注儿童健康成长的成人有父母、祖辈等6人,据此推算,我国学前教育直接牵涉着至少9.1亿人口和亿万多家庭的幸福,对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严重滑坡,凸显出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最近幼儿园恶性事故频发即集中暴露和反映了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1、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幼教领导与监管失去基本保障
自1998年以来,国家负责管理幼儿教育的教育部幼儿教育处编制只有2人,实际在编专职人员仅有1人!省市级幼教管理机构除北京、天津外全部被撤销。绝大多数省市只有幼教兼职干部,由基教处的一名同志兼管,而这些兼职人员又几乎整天忙于“普九”、扫盲等各种工作。这样的管理力量根本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复杂形势,严重地削弱了对幼教事业的领导与管理,难以有效地发挥管理职能,不仅导致了近年幼儿教育事业明显滑坡,国家“九五”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目标没有达到,而且也因无力监管造成了许多问题包括事故的发生。
2、地方政府不重视,国家学前教育政策不得不到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对幼儿教育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和社会公益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片面理解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幼儿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其是非义务教育为借口推卸政府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盲目模仿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幼儿教育推向市场不管,强行对国办园实行断奶、改制,停拨教师人头费,甚至将其视为一种可以投入市场追逐利润的“产业”、“商品”,将幼儿园产权变卖给个人,卖园风盛行。这种状况不仅严重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严重不稳定,直接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严重下降。同时,幼儿园的办园思想被搞乱,一些办园者为经济利益所驱动,为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或减少成本、扩大班额;或克扣幼儿伙食,购置低质甚至劣质的玩具乃至大型器械设施;甚至辞退合格教师,低薪聘用未经专业训练的不合格教师及和工作人员。这些问题造成了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难以把握,教育质量整体下降,而且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导致恶性事故频频发生。
3、学前教育事业没有专项经费,事业发展失去经费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没有单项列支,经费一直包括在中小学的教育预算中,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为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出资的理由之一。在“普九”压力较大、各级政府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学前教育因其是非义务教育、经费非单独列支而往往被挤占。此外,中央财政对各类教育都有专项经费,惟独幼儿教育幼儿教育没有。上行下效的结果是省、市级也没有或很少有幼儿教育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学前教育成了其它教育的“救济户”、“舍施户”,事业发展缺乏经费的基本保障,开展工作十分困难。特别是近年,有些地方教委卖掉幼儿园,以补充中小学经费的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要想从中小学教育经费中“挤”出一点给学前教育,真是难上加难。
4、教师身份、权益缺乏保障,动摇了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教师队伍及其素质是教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近年不仅未能获得应有的保障,而且有严重下滑的趋势。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编办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文件中,没有包含幼儿园教师,而一些地方官员由于缺乏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和政策法律观念,在实施中将公办幼儿教师排除在国家教师行列之外。而长期以来,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普遍偏低,培训、福利等缺乏应有保障。特别是近年,“断奶”后自收自支的公办园因坚持不从幼儿身上赢利,难以维持,教师的工资和待遇严重下降,甚至没有保障,致使不少热爱幼教事业的幼儿教师为了生计不得已改做他行。尤其是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80%的广大农村幼儿教师,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教师身份,不能享受教师的待遇。但1986年以前,农村的幼儿教师尚可“参照”小学民办教师政策享受一些民办教师的待遇,近年随着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新政策的出台,“民办教师”已不存在,几十万农村幼儿教师失去了可“参照”的对象,非“公”又非“民”,因此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培训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因而流动频繁,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的提高。
5、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力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与保障
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所办的幼儿园,如民办园、街道园、私立园、合资园、独资园等发展很快,但目前由于在社会力量办园的准入问题上批、管分离,社会力量办园均由民政部门审批,对这些幼儿园的承办者资格、办园条件、教师资质、登记注册、收费标准、办园质量、视导评估和管理等均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不仅不能很好地保障社会力量办园的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园的积极性和学前教育的质量,而且也造成社会力量办园的资质缺乏应有的保障,近年连续发生的房屋倒塌类事故,多数出自未注册或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园。
要根本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地调控和遏制学前教育事业的继续滑坡,必须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当前国际性趋势。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应对21世纪激烈的竞争,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的学前教育。美国、澳大利亚、芬兰等早于20世纪70年代就立法,近十年英、葡、德、韩、爱尔兰、南斯拉夫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颁布了相应法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本国和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目前,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唯独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现在制定《学前教育法》,不仅是现实需要,而且也有相应法律依据。我国《教育法》即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特别是在当前国际激烈竞争、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国家教育基础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格外重视,而制定《学前教育法》无疑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地发展。
因此,制定《学前教育法》刻不容缓!我们建议在制定此法时,突出强调以下主要内容:
1.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
2.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应负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3.各级政府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机构,县以上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4.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应有学前教育事业的单项经费,各省市也应有相应的专项经费;
5.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举办者资格、园舍、经费等),登记注册,审批与管理,办园质量及视导评估等;
6.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身份、地位、资质、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其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及养老保险、职称、培训等作出规定;
7.学前教育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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