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全国的婚检率骤然下降。将婚检由法定改为自愿体现了对公民意愿的支持和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但婚检状况的大滑坡又不能不让人忧心忡忡。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宁波市婚检率也降到了2.87%,随之而来的是出生缺陷儿童显著增加。
婚检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球共有各类遗传病4000余种,威胁着数以千万人的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男、女双方及家属中患遗传病、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情况。我国每年出生约1500万个孩子,大约有1.3%即18万个孩子有明显的出生缺陷,其中大部分是由遗传因素所致。近年来,出生缺陷已成为我国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每年我国婚检的男女中,可发现近3%的人患有性病、肝炎、严重遗传病等各种疾病。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婚检率的下降直接导致出生缺陷和各类疾病发病率的上升。宁波市的婚检率从2001年的98%下降到2004年的3.1%后,同期新生儿出生缺陷也从12.6‰上升到19.56‰,一年内净增缺陷婴儿78个!同时由于缺乏婚前体检,医疗保健机构难以掌握不宜妊娠妇女的情况,致使高危妊娠病例增加,孕产妇死亡率也呈上升趋势。根据婚检结果,对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的患者,医生可以给予正确指导和及时治疗。因此,婚检不仅有利于婚后家庭的幸福,而且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下一代的身体素质。
《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是造成婚检率大幅下降,出生缺陷上升的主要原因。《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除了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之外,仅要求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没有要求提供婚检证明,事实上使婚检由法定行为变为当事人自愿行为。本来把婚检由法定改为自愿,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此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二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定禁止结婚的二种情形,其中之一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并将婚检列为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之一。《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使上述法律规定无法真正实施,而这与《立法法》的精神相违背。二是在目前全社会婚检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将婚检由法定改为自愿,必将导致婚检率的大幅下降、出生缺陷和孕产妇死亡率的明显上升,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修改,确立婚检为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制订必须要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并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建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即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对《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大宣传、降低费用,提高群众参加婚检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婚检的宣传与倡导,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婚检关系到家庭的健康幸福,关系到我国日后的人口素质。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向公众提供婚前保健的咨询和指导。政府应当加大对婚检的投入,对于生活困难的人群实行费用减免,并逐步实现免费婚检,减轻群众的负担,提高参加婚检的积极性。
三、加强管理,提高婚检质量。把婚检列入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婚检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选择医德、医风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婚检工作。强化对婚检医生的培训,使他们除了掌握专业技能外,还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给婚检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