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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科技医卫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的水平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企业对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限于规模和投资偏小,想尽一切办法降低生产成本,导致职业危害没有很好得到控制。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和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不到位,职工健康监护未落实。同时境外企业向中国内地产业转移过程中,转嫁职业病危害因素也时有发生。在国外,需要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资费用非常高,为了节省项目投资,国外企业往往把这类企业放在限制相对宽松的中国内地,造成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近年来大量进入国内。在国内,这类转移也在发生。如从城市转向农村,从沿海转向内地,从发达地区转向不发达地区。

    二是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较弱。改革开放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乡镇和民办企业。这些劳动者是社会中的弱势人群,本身文化素质较低,掌握的职业技能相对简单,对职业病危害的识别和防护更是知之甚少,很容易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而损害身体健康,再加上企业用工制度混乱,职业病防护不到位,更增加了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发生机会。

    三是监管力度薄弱,职能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监管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职业病的防治是社会性、公共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以现有的卫生行政部门一家力量难以根本解决。特别是当职业病防治与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相冲突时,往往会受到忽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劳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间的互相配合也还不够。

    职业病不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导致青壮年劳动力质量下降,而且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建立职业病救助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企业、危害劳动者及家庭。加强职业病防治,功在当代,利在子孙后代。全社会都要重视和关心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加以谴责和举报,形成一种全社会重视和关心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强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把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依法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规范和标准,使职业病诊断证据收集、确诊后索赔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职业病医疗救助体系。患病者大多致残而无法康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其后的医疗康复费用巨大,个人根本无法承担,因职业病而导致贫困或返贫,同时对企业也是一个相当大的经济负担。所以,应当建立强制性的职业病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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