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进专题 > 2005年两会专题 > 代表委员献策 > 科技医卫


何志敏:关于建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保障体系的建议

科技医卫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编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作为近期科技工作的两件大事之一。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温家宝总理亲自挂帅,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已经完成规划纲要的起草,即将在下半年出台。我们相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加速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建设,将进一步增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求的能力,体现着党的先进性,标志着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的极大提高,是我国新时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编制过七个中长期科技规划,对促进当时全国科技资源与力量的集成和壮大,逐步构建起我国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促进各时期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普遍认为最成功、最有影响的科技规划是以“两弹一星”辉煌科技成就为标志的1956-1967年的“十二年规划”。粗略分析,“十二年规划”之所以获得成功、成就显著,主要是因为有以下四点因素:一是领导重视,周恩来总理亲自挂帅,多位副总理分工领导;二是目标明确,围绕原子能、喷气技术等国防科技及国民经济迫切需要开展了长期并有效的科技攻关;三是凝聚力强,吸引了一批海外知名学者归国工作,数百位高水平的科技专家忘我工作;四是调控有力,汇集全国人、财、物于各大项目,有组织落实,更有督促检查,多数项目提前完成。相对而言,其他几次中长期科技规划实施效果不大,有的甚至没有真正实施。因此,此次编制的2006-2020年科技中长期规划的实施,一定要基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建设,建立一个有利于规划长期实施的保障体系,以确保规划能够从开始以至在不同阶段组织好、落实好。

     一、建立法律保障制度

    要保障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首先要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建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使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国家和省市多层面能够长期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随着需要和形式的变化,需要修订时,也需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修改完善后,经全国人大审议常委会通过。其次,要明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国家“十一五”规划、各部门所属领域五年规划、各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地方“十一五”规划等之间的关系,做到规划间的协同集成,克服以往规划与实施各自独立、分散与多元化等问题。一定要突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和支撑作用,通过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指导,将战略意图和战略任务融入国民经济和分领域的五年规划,真正做到多元资源与力量的集中与整合,实现毕其功于一役的重点突破乃至跨越。

    二、实施协调保障制度

    要确保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组织机制。建议国务院成立总理挂帅、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分管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协调领导小组。

    建议国家科技部组织成立分领域或重大规划项目的独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成果使用者和所评估领域表现优秀的外国科学家组成,其职责为对规划的实施者和重大项目的绩效进行独立评估,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对规划领域中国科学和技术所处的地位进行评价判断,诊断落后原因,帮助科技部对规划和规划的实施进行必要调整;二是通过评估发现杰出科学家和中国能够取得领先优势的领域;三是通过不同领域的定性判断,有助于发现影响规划执行者和研究者绩效的关键因素。

    三、科技投入保障制度

    建议确定规划不同阶段中R&D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按照规划实施的需要,确定国家财政的最低投入,并按照创新、攻关、示范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等不同环节,做较为合理的分配。

    四、实施督查制度

    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履行规划实施的督查职责。规定规划执行部门每两年提交一份各自所属范围的规划执行报告。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汇总的基础上,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规划执行评估报告。


[关闭窗口]

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Email: webmaster@mj.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