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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关于对法院司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社会和法制


    一、逐步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待遇。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其中包括:初任法官必须是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法律专业毕业人员中选任(包括律师);院长、副院长也应从法官中选任;初任法官原则上都应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上级法院法官应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法官法需要修改。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以后,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工资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法官辞职改为从事职业律师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二者待遇、特别是薪水差距很大。发展下去,法官队伍的素质与审判实践难相适应。

    二、通过立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中包括:建立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欠债不还和无力偿还者应设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和威慑手段;建立执行与审判相分离的机构和体制。

    三、适当限制“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原则应归属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因素,在法律颁布实施同时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两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应着重负责个案解释和案例示范。

    四、法院应受理和审理除了法律规定不应受理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五、建立和实行审判活动与行政活动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法院的院长是法官,法院的法官应专门从事审判工作,不应分管行政事务。目前我国的各级法院都是党、政、审判一体化的内部管理体制,而且一把手也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并且把一些法官安排到法院的行政后勤等部门工作。许多法院不仅院长、副院长专门抓基本建设,而且也抽调部分法官专门负责基建工作,严重地破坏了法官队伍的专职性和稳定性。这不仅浪费法律专业人才,而且这些人员的法律素质也受到损害。行政主管和工作人员都应由非法官人员担任,建立有效的审判和行政分离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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