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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关于尽快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腐败问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生死存亡,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是当前人民群众最痛恨和最不满意的问题,也是今后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何谓腐败?通常按字面理解含义有三:(1)腐败;(2)思想陈旧;行为堕落;(3)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0页)。我国古人所说的腐败,常指腐烂。《汉书》:“太仓之栗,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也指败坏、堕落。现代所说的腐败则特指国家公职人员或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滥用公共权力,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损失的行为,当然也指公职人员生活腐化、堕落之意。当前,腐败主要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或权与利益交易,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公物等。腐败不仅使道德沦丧,而且造成政治经济上的严重恶果,破坏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稳定;对经济而言,它滋生社会蛀虫,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腐败斗争也从国家范围扩大到世界范围。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日益改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随着国门的打开,由于经济的转轨,政治体制和法制的不完善,腐败问题最先从党风开始,逐步演进恶化,蔓延扩散至全社会。虽然党和政府在政治、法律、社会各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反腐败的政策和条例,进行治理与打击,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决心与力度。然而,腐败问题依然相当严重。腐败问题的严重,引起了中央高层的极大关注,从陈希同案的查处,到成克杰、胡长清的伏法,全国每年大批腐败案件的告破,大批的腐败官员在反腐利箭中纷纷落马。但是,“前腐后继”的腐败现象远未遏制,更不要奢谈有效减少和根除。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除了其他方面的因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特别是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实行依法治腐。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制定了专门的反腐败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一旦发现类似情况,严惩不贷,因而尽管腐败现象难免,但还不至于恶性蔓延到难以收拾的地步。

    鉴于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已有的系列反腐政策和条例,以及国外的普遍做法,我们建议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这既是关系国家、社会长治久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将党的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真正贯彻“以法治国”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交流,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民主与法制社会的需要。

    建议:

     一、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监察部牵头,邀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组织专班,深入调研,比较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尽快着手起草《反腐败法》草案。

     二、 该《反腐败法》应充分总结以往党和政府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充分研究中国共产党反腐的有关政策和条例,特别是要充分吸纳不久前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内容精神,将党的成熟的反腐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创制成为法律。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熔为一体。

     三、 该《反腐败法》应明确反腐败的各级责任主体,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的的反腐败体系,通过立法建立一个专门而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四、 该《反腐败法》应对“腐败”内涵与外延有明确无误的界定,那些属于腐败,那些不属于腐败,一目了然,以便人们有所依循。

     五、 该《反腐败法》应充分重视对腐败的预防功能。现有的反腐法规条例,立足于打击腐败行为,缺乏预防性措施。只能治标而非治本,甚至治标也效率欠佳。现在是应该着力解决治本,同时治标不放松之时,真正实现标本兼治。故《反腐败法》应着力创建预防腐败的机制,发挥预防腐败的功能。

     六、 该《反腐败法》应明确并加大对举报人法定奖励措施和法定保护措施,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降低举报风险和成本,形成对于贪官污吏人人喊打的局面,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

     七、 该《反腐败法》应创制专门的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更重要的在于执行。而要保证执法,关键在于监督。要建立高效、有权威的、从属于最高权利机关的垂直反腐监督机构。

     八、 该《反腐败法》应建立财产定期或不定期的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对于公职人员或准公职人员收入与其合法来源明显不符,应认定为腐败所获取财产,其罪与贪污、受贿等同,而不再运用《刑法》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法律条款。建立公职人员终身只用一个银行帐号的制度、质询制度、独立审计制度、述职述廉等制度。

     九、 该《反腐败法》应给予并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表明,公开和透明是反腐败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尊重和发挥新闻媒体的影响与作用,科学规范与监督新闻媒体的行为,给予新闻工作者更多的舆论监督权,以开创腐败分子无处可躲藏、无处可逃避的局面。

     十、 该《反腐败法》应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相衔接。与世界接轨,理所当然反腐败工作也应与世界法制衔接。仅靠一个国家关门反腐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今天世界出现一体化趋势时,更应自觉与国际司法合作,特别是国内腐败分子很有可能将赃款转移至国外。没有国际合作,一国范围的反腐败工作会受到严重局限,难以进行到底。因而,该《反腐败法》不仅应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相衔接,而且更应积极主动要求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反腐败协作。惟有如此,才能最终根除腐败现象。

     十一、该《反腐败法》在内容体系上,建议分为:1、总则;2、反腐败预防措施;3、腐败行为的定罪;4、腐败行为的惩处;5、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6、反腐败的国际法律合作;7、腐败资产的追回;8、反腐败的监督机制;9、附则等几部分构成。

     十二、该《反腐败法》的表述应严格符合法律语言的要求,应与一般的文件和政策的语言有明显区别,切忌简单地以政策代替法律,以文件和政策语言代替法律语言。

     十三,该《反腐败法》一旦由全国人大通过,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做到人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准公职人员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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