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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关于改革征地制度,维护农民利益的建议

三农问题


    近年来,国家征地管理部门加大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征地补偿费清欠等工作的力度。前不久国务院又颁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并由国土资源部下发了配套文件,这些重大举措及时有效地纠正了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虽然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存在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现行征地制度只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上限,而没有明确必须达到的下限,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就低不就高,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得不到落实。

    其二,即使是提高后的补偿标准,也仅仅是“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没有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其三,被征耕地由于用途的变更,可能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增值,但现行的征地补偿是以土地原有用途即农业收益为基础的,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享受到。

    其四,被征地农民不合理地负担了不应负担的征地成本。一方面,那些仅仅为城市居民服务,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到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征地成本不应该由农民来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是为全社会(包括农民在内)的公共利益而征地,其成本也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

    在我国已进入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我们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从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一个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因此,征地制度的改革应体现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原则,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使亿万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现代化的好处。

    具体建议如下:

    1. 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制度改革和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纳入法制的轨道。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征地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的适用征收程序没有加以区分,征地补偿费的测算方法存在明显缺陷,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责任不明确,征地缺乏协商机制。建议在修订《土地管理法》中将严格限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建立新型的征地补偿机制、明确安置责任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加以明确。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框架内,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建议将以下领域确定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明确写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①国家的国防建设用地;②国家级基本建设如机场、铁路、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环保工程、重点国有企业等用地;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用地;④城市的公用事业用地。

    征地补偿的费用应按照被征地用途来确定,公益性征地与非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有所不同。非公益性征地由征地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欲使用的土地以预先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3. 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

    按照被征用耕地年产值倍数的方法补偿征地费,没有体现市场经济规律,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提高的因素。 

    (1)建议将原来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补偿改为六项补偿:

    ——土地原有用途损失补偿。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年龄结构,确定补偿的具体年限。为消除气候价格等因素影响,要按照承包土地近5年来平均的年收益来确定年补偿额,补偿年限以60岁为宜,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年产值的20倍。

    ——附着物和青苗损失的补偿。如果因征地导致农民的房屋被拆迁,政府在被征地相邻的区域有储备土地可供利用,可以考虑一个重置等价,补偿给农民重建类似房屋的费用。如果政府没有储备土地,则要补偿农民在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按经济适用房标准)所需要的货币资金,补偿标准按照该地人均最低应有面积计算。对于土地上的树木、跨年生长的青苗、农民的鱼塘等,各地可以另行规定,但树木要按照未来10年的预期收益来补偿,经济类作物按照未来3年预期收益补偿,跨年生长的青苗按照未来2年预期收入补偿。

    ——迁移和安置补助费用。考虑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大多数不得不流向城市,生活风险和消费成本都大幅度增加,因此有必要增加这一部分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要按照城市标准来制定,建议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来表示,如月最低保障标准的24或36倍。

    ——土地新用途的增值补偿。在征用土地补偿中,要让农民享有部分土地增值的收益。在土地征用后,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中拿出一部分,比如15%,对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账户,用于以后由于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农民生活困苦,以及农民65岁以后的养老保障。账户统一由市级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同时鼓励农民把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存入自己的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培训费用。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和上岗培训,以使农民在失地后能自食其力,避免形成一个失地农民阶层。此项费用主要是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等,应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并管理,委托当地政府相关机构(如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对失地农民子女进入城市求学的,政府可以拿出部分资金资助学费。

    (2)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做出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发放,应足额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如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已不存在(如村建制撤消),上述前四项的补偿费用应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征地行为导致集体利益受到影响的(如征用土地导致集体水利、道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受损),应补偿给村集体。”

    4. 建立合理的征地程序。

    (1)对本地区的土地公益性需求,由国土管理部门发布广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组织公开听证会,由用地单位、被征地对象代表、国土管理部门、人大及其他方面人员对土地需求的公益性进行论证。如听证会反对意见较多,则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此进行表决,通过后报请上级政府批准。省级的公益事业征地行为,要经过同级人大会议的2/3票数表决通过。

    (2)对于非公益性质的土地需求,用地单位要把需求信息提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对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分析和论证,确定土地的供给额度和地块区位,上报给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征用机构和土地征用方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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