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工作是关系到民生问题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关心并且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以推动,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末出台意见,规定将新办或已有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减免税收的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继续延续三年。这是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但是,这项政策仅仅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对于各类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却不能享受,无异是存在欠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它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非营利经营行为实行运转,涉及的领域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劳动、民政、科技、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业。有不少还是政府转移事务职能的承接者。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四余万户。在上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4500余家,从业人员约为十万人左右,其中,约有三万余名下岗再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除了一些涉及义务教育、卫生医疗、养老、婚姻介绍等的国家税务总局已有相关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外,从事培训、咨询、社区服务和文化体育类的公益服务基本上没有行业的税收优惠,而且多数经营难度较大,运转艰辛。对于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达到服务型企业同样比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同样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体现党和政府扶持支持再就业工作的精神,也能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而且,在国家税收方面,支出也并不多,不会造成大的问题。在管理上,可参照服务型企业对其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管。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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