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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维新: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建议

教育


  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对班主任津贴进行了规定。即:“中学每班学生在人数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1988年,人事部、教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基本上按1979年的国家标准增加了一倍。即不同班额分别为中学10元、12元、14元;小学8元、10元、12元;超课时酬金一般定为每超一课时中学为2元,小学1.5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师工资增加幅度很大,但一些地区班主任津贴和教师超课时津贴至今没有变化。现在,财政部门只能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预算,但是,学校为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要根据班主任和超课时教师实际工作的付出支付一定的酬金,由于标准太低,只能拿出相当一部分学校预算外资金进行支付。所以,造成了全国各地、同一地区不同学校支付的班主任津贴和超课时酬金标准不一样,而且悬殊比较大,出现了同教不能同酬的不公平现象,给学校教学管理、稳定教师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另外,从今年春季开学起,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已做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根据中央规定,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师福利及各种津贴的发放,所以今后班主任津贴和超课时津贴无法发放。

  建议国家出台政策,统一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超课时酬金
标准,并对西部地区给予财政补助,以便能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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