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度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族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只有把教育切实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抓紧、抓实,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始终是国家义务教育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基于它的特殊性,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事实上,如果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缺乏单独考虑和特殊关照,势必影响国家义务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为此,我们就困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与师资队伍建设两大亟须得到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突出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
2005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分担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财政比例,突出强调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所必须承担的财政责任。具体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严格贯彻《通知》精神是当务之急。
其一,在中央财政已经负担了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大部分经费的前提下,设置专门针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高寒补助金、灾害风险救济金、双语教学配套读物购置经费等专项,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其二,民族聚居区所在省份的省级财政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经费,并保证年度新增教育经费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其三,综合考虑、预测民族地区人口出生率、生源分布等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影响,在学校布局调整、生师比例、办学标准的指定等方面,充分兼顾民族地区特殊实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监督机制,形成包括审计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多层面、多角度,对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发展义务教育的立体监督网络,通过法定约束保证各级政府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足额到位。
第二,千方百计提高民族地区教师水平,从制度重建角度出发,为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平台。
其一,依照《通知》精神,建立稳定的民族地区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设立“民族地区教师岗位津贴”,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设立“民族地区教师专项奖励基金”,鼓励他们扎根民族贫困地区从教;实施“民族地区教师安居工程”,重点解决乡镇所在地学校及村级学校教师住房问题,以教师发展为本,切实改善民族地区教师的生活工作环境。中央财政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内地教育学院或师范院校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给予全额支持。
其二,优先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在培养合格教师的同时,建立适应民族地区需求的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系统,加大培训投入和力度,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通过教学支持系统的构建,帮助教师在课堂实践中及时运用新理念、新技能,让教师在持续不断的观念更新过程中,由外在的专业支持转化为内在的专业成长。与此相关,有效的培训评价机制也必不可少。
其三,修改教师编制规定以满足教学需要,不仅要以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实际需求数量,更要从任课门数、周课时等多方面来考虑。特别是双语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有所增加。
其四,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城乡教师双向流动上多做牵线工作,在城市教师支援民族地区学校和民族地区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进修两个方面,应更加侧重于后者,以增强教师自觉发展的动力。
第三,针对藏区和西部干旱地区、苦石山区,制订并实施特殊的义务教育发展计划。
其一,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五省(自治区)藏区作为整体,制定以“两基”为重点的教育发展规划。加快民族地区“两基”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藏区全面实现“两基”目标。
其二,对藏区、西部干旱地区和苦石山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实施“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全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三,中央财政支持藏区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保障机制,保证危房及时消除,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其四,中央财政支持藏区每个地(州)建设一所规范化普通高中和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其五,中央财政支持五省(区)师范院校,建设藏区中小学教师、管理人员培训基地,设立藏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对受训者给予资助。
推进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所面对的问题是错综复杂、千差万别的,绝不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独立解决的。为此,在相关工作进展过程中,既要强化国家意志,也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怀着对少数民族同胞浓厚的、热爱的、关心的真情实感,去思考、去研究、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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