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中央和地方着重在降低医药价格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价格是有下降,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为此药品的统一招标。药品作为商品的一种,本不属招标范围,其规格、质量都有监管的,即使价格不合理,由物价部门调整即可,何需招标呢!药品招标不仅加重了产销企业的负担而且滋生了腐败。再为最近出现的“平价医院”,这是对物价部门依法确定的医药价格的一种否定。你这里是平价,别人就是高价?如果“平价医院”非施价格低于规定价,你又能坚持多久?有的地方还不论医院等级为何,一概限制医院进口高级设备。这无疑会妨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更耐人寻味的是,衽了17次药品降价,涉及品种多达万余,但老百姓却没有感受到实际效果。据说是,降了这个药品的价,一些生产企业便停产这种药,再生产新药,结果还是高价药,这里又引伸出了一些问题。有的疗效好价格廉的药品可能因降价而停掉了。确实有些这样的常用药现在看不到了。难道停产这些价廉效好药品的厂家就这么没良心,唯利是图?恐怕未必。我们也得反思,有的药品的价格是否压得太低,完全没有一点利润空间。我国的绝大多数的化学药品是仿制的。如果要自主研发新药,没有足够的合理利润空间,又为何去搞“RD”呢?
看来药品降价没老百姓没有切实感受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医生处方。开大处方大检查的医生大有人在,但并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普遍的现象和重要的问题是没有针对不同支付能力病人的有区别治疗方案的规范和监督。尽管有的医生吃药品回扣,但问题不在医生,而在对医生可所施方案的规范和监管。医院因其收入对药品消费的依赖性,对医生处方用药的监管缺乏动力。据说目前政府的拨款仅占医院收入的7~8%,其余需靠医院自己挣;其中药品方面的收入占了大头。所以医院也有难处。有提出“医药分开”,病人不从医院买药,真的能够分开吗?由此而产生的医闻事故谁承担?医院的收入如何保障?分开没就能杜绝药品销售中的商业贿赂?
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仅用“急则治其标”的办法是难凑效的,处理不妥会产生难以恢复的副作用。
在医疗卫生的关系链上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医院、医生、病人和政府。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于保证链上多方面正当权益的情况下协调它们的相互关系,使之恪尽职守,共同促进医疗卫生的发展。
药品产销企业的权益要通过合理的价格来保证并让其有发展空间。应当保持医院在药品方面的一定的合理收入。要通过增大医疗技术收入来保证医务人员的收入的弥补医院在药品方面减少了的不合适的收入部分。政府应增加对医院主要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方面的拨款补助。
至于人民群众,他们在医疗卫生上的负担太重,政府也太亏待他们了。据了解,2004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占GDP的5.5%,政府支出占16%,而老百姓的支出 则占55%。医疗行业大部分贡献来自缴税之没再次掏腰包的老百姓。再看全国医疗保险情况。2005年的统计,医疗保险城镇职工数为1.3亿加上5000万的享受公医的公务员,共1.8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备1。7亿,每人每年30元。有9.5亿的城乡人口没有得到医疗保险!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在那些该就医而未就医,该住院未住院或不该出院而提前出院的人中,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是那些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我们也完全可以理解,既是全国有9.5亿人口看病要100%自己付,怎么不会有这么多的人该就医而不就医,该住院未住院或不该出院而提前出院呢?农村中绝大多数缺钱看病,怎么不造成医疗资源匮乏呢?
医疗卫生是有限的福利性事业。其福利性在于医疗费用应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地共同分担。其有限性在于不可能满足个人的无限度的医疗需求,而必需把开支限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这就是我们说的“基本医疗”。
“看病贵、看病难”的题,主要就出在没有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和没有世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体制上。老而姓分担的医疗费用比例太大,政府和用人单位分担少了,没有完善的切合低支付能力的基本医疗法制,使医疗服务的收费过大地超出了病人可支付的能力。所以,必须着力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和切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体制。具体地:
一、把调整医疗费用分担比例列入政府计划,使该比例逐年有所改善。
当前应该首先普及医疗保险。如果参照目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办法,在农村仍是中央和地方出40元/人,个人10元;在城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80元/人,个人20元,共100元/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需拿出500亿。
其次,政府应强制用人单位让职工参加医保。目前好些企业,其中不少发营企业,千方百计回避职工参保,不容忽视。
另外,鼓励和宣传财力充裕的地区和条件好的企业啬医疗投入提高群众和职工医疗支付能力,可人作曾政绩和形象加以宣传和肯定,这样,政府的投入增大了,支付比例调整了,百姓的负担减轻了,就医人数增多了,医院的合理收入也境多了,药品产销商的盈利也境加了。政府加大支出是应该的,带来的是和谐的发展。
二、建立切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 这里的体系加机制,包括基本医疗资源(主要是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分布的建设,基本医疗标准(疾病保险范围,药品检查限制,支付比例,治疗规范等)以及管理监督制度、方法和手段等等。
当前的难点和关键是建立最低支付能力和较低支付能力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法制。宛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若干年前的“一根树,一棵草”不也发挥不了小作用吗?传统医学中的非药物治疗以及廉价的中草药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着重在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大力推行廉价有效的基本医疗,应该是大有可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百姓是欢迎、理解的。
鉴于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众的支付能力不同,与之适应基本医疗的标准也可不同,不一定要求全国统一。至于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应入开让医院按市场规则处理。
基本医疗人作为社会绪完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福利的最引人关心的部分,它的基本原则、有关多方面的职责、权利等等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定下来,形成制度和规范,并广泛深入完传,成为全发和多级政府以及企业单位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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