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长期以来人们关心的政府改革将进入新阶段。
经过27年的改革开放,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落后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尚未真正从单一的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某些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仍停留在政府的工作就是管理和审批的传统思维定式中,只想增加自己手中的审批权和管理权。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并不匹配,除非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一般无须为管理的失误、过错担负具体责任,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不良倾向和不正确的政绩观也由此产生。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越位”、“缺位”及“不到位”,一方面有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
缺乏对决策责任问责制度,导致的严重后果有:
1、决策比较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不少决策严重脱离实际,如目前中国的600多个城市中,竟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又如不少地方在城市改造中,不顾城市历史文化底蕴,随意拆除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和有时代特点的旧建筑,似乎只要拆了旧房子,建起高楼大厦或复古建筑,城市就有文化了,就是现代化了,结果使不少地方名城名镇特色风貌逐渐消失。
2、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在某些决策者的思维模式中,认为要使GDP上去,只有增加投资拉动经济,因而热衷于“上大项目”,只关注支出规模而不是支出效益,在未作严格的科学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冒然上马,导致形象工程仍然不少。GDP上去了,但并没有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富裕。同时据国资委有关资料,全国国有资产1/3属于闲置浪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据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报告,当前,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汽车和铜冶炼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水泥、煤炭和纺织行业也存在同样问题;钢铁生产能力已大于市场需求1.2亿吨,但有再建能力7000万吨;电解铝行业闲置生产能力260万吨,铁合金行业现有生产能力2213万吨,开工率仅为40%左右,焦炭行业超生产需求1亿吨,还有在建和拟建能力各3000万吨;电石行业现有生产能力1600万吨,有一半能力放空;铜冶炼行业,远超过当年国内铜精矿预计保障能力;汽车行业产能过剩200万辆,在建能力200万辆,正在酝酿和筹备新上能力达800万辆……产品过剩也导致了相当部分企业亏损,中国亏损企业额同比上升57.6%,增幅同比扩大50.4%。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但许多政府办公大楼前都兴建了巨型广场,由于这些广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丰富市民生活,所以若大的广场往往没有什么人,只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形象和摆设。许多城市投资上亿元的体育馆,除了开一、二次运动会及若干次大型活动外,平时空关,不仅广大群众无法入内锻炼而且还背上沉重维护负担,形成极大浪费。 3、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人承担责任。在国企改制中,不经市场评估和规范操作,随意出售也有不少例子见诸于报端。央企2004年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央企核销损失共计4千多亿元。我省每年也要核销大量国有不良资产。而这与银行核销的损失相比,央企的手笔还不算大,需知,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计核销损失超过二万亿元。
4、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对政府债务,不少现任领导无法还也不准备还。这种债务“说不清、理还乱,旧债未清,新债又生”。恐怕最终大部分也只能作为呆帐、坏帐,而由广大老百姓“买单”。
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巨额不良资产看似国家财政进行核销,看似从国家财政帐上列支资金,最终还是落到了广大老百姓头上。核销损失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企业、有关地方政府深化改革的需要,使之轻装上阵。问题在于,对这些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决不能简单地一笔勾销,一剥了之,让造成损失的责任者逍遥法外。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必须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如果在剥离和核销不良资产及清理债务时,不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追究到底,抑或追究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就不仅仅是在纵容犯罪,其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恶劣的后果是,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不良资产产生,更多债务出现,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
从2003年SARS席卷全国导致卫生部、北京市主要领导的辞职,到2004年中石油、密云县、吉林市主要领导的去职,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主要领导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辞职,官员问责已经开始,但目前还局限在重大责任事故层面,未形成官员问责的制度;同时问责主体还是中央和上级政府,而不是各级人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2005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的新形势还存在着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要通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明确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
在历次行政体制改革中,源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事关干部升迁的“内发型”改革容易取得成效,源于上级部署、缺乏经济和升迁动力的“外推型”改革大都成效不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责任追究,特别是缺乏对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我们认为要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问责制,使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明白,不仅贪污腐败行为要受到严惩,不讲科学、不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行为同样要受到追究。追究责任不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要求,也不仅仅是会议上的口号,只有当“谁决策。谁负责”纳入法律框架并成为制度的时候,责任追究才能真正起实效。
为此建议:
1、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要尽快在审计部门内部设立效益审计部门,对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开展重大项目效益审计,审计结果应向人大提交报告,并予以公示。
2、应根据中央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亦可借鉴不少市场经济国家成熟制度,制定问责制度。根据审计的结果,只要属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则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和降级,重则不仅要辞职,而且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直接领导与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属于集体决策失误的应追究决策时第一把手的责任。同时,决策责任追究,应该对决策者实行“无限期责任制”,让责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承担历史责任。如果决策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无论决策者升到什么级别,调任到何处,都应追究其责任。
3、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国有不良资产的产生应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质询,核销应经人大批准。国家出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所有重要支出事项应提交各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其产生的效益要接受人大的评估审查。
4、进一步加强政协、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政府的监督,特别是对政府支出效益的监督。
5、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出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重要支出的评估、公示、监督机制。
6、国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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