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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贵玉:亟待改善部分地区的女婴生存环境

社会和法制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女婴生存环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女婴生存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死亡婴儿性别比明显偏离正常范围。正常死亡婴儿性别比为130左右(即死亡100个女婴的同时会死亡130个男婴)。根据“五普”资料,我国2000年死亡婴儿性别比低至87,即死亡100个女婴,同时仅死亡87个男婴。据此推算,近年来,我国每年女婴死亡数比正常值多6~8万人。

  最近我们对湖北某县2004年度死亡婴儿家庭逐户进行了调查。

  发现之一:一孩死亡婴儿性别比正常,二孩以上死亡婴儿性别比明显偏低。该县2004年度婴儿死亡149例。其中男婴60人,女婴89人,死亡婴儿性别比为67.4。其中,该县2004年一孩死亡婴儿性别比为131.3,属于正常范围。二孩死亡婴儿性别比为54.2,女婴死亡是正常范围的2.4倍,说明二孩的死亡存在严重的性别选择。

  发现之二:在医院分娩和对患病女婴的及时诊治是解决死亡婴儿性别比偏低的关键环节。在医院死亡的婴儿性别比为143,基本属正常范围。二孩以上在家中死亡的婴儿,女婴明显多于男婴。在112例二孩以上死亡婴儿中,在家中死亡占68.8%,在医院死亡占22.3%,在其他地点死亡占8.9%。在家中死亡的婴儿性别比为37.5,在其他地点死亡的婴儿性别比为42.9,女婴死亡均为正常范围的3倍以上。

  发现之三:维护女童安全的生存环境,需要着眼于整个婴儿期,乃至幼儿期。二孩以上存活天数死亡婴儿性别比始终偏低。存活0至3天时间段死亡婴儿性别比最低,仅为51.4。存活4至30天时间段死亡婴儿性别比为52.0。存活31至366天时间段死亡婴儿性别比为61.5。均远远低于正常值。这说明在整个婴儿期死亡婴儿性别比偏低的现象始终存在,女婴生存风险一直比较大。

  发现之四:部分女婴出生后被人为地剥夺生命,或任其小病拖大,大病致死,是女婴非正常死亡严重的直接原因。有的女婴出生时,由婴儿祖母接生,无专业医生和助产士在场,女婴生死家人自行“处理”,问及女婴死亡原因,其亲人极其敏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有人甚至认为亲生骨肉自己有权处理,不认为是不道德的,更不认为是违法的。根据该县人民医院儿科2000~2005年6月生病儿童住院病例统计,期间儿科收住患儿男童3318人次,女童1325人次,男童住院人次数是女童的2.5倍。反映出当地群众重男轻女的倾向十分突出,对男童患病积极治疗,对女童患病治疗的积极性往往相距甚远,导致女童小病拖大、大病致死。

  如:王家女婴,该县M镇人,2003年10月31日于村卫生所足月顺产。经接生医生检查,婴儿健康状况正常。次日上午母婴出院,下午婴儿即死亡。死因“不详”。

  邓家女婴,该县C镇人,2004年8月15日于镇卫生院足月顺产,未见异常。据婴儿祖母称,婴儿是在出院回家的路上死亡的,随即被丢弃于路边河沟内。死因“不详”。

  余家女婴,该县F镇人,2003年10月5日出生,2004年2月6日死亡。死亡前,婴儿出现发热、不能进食,但其父母坐视不管,未去医院或找来医生进行诊治,而任女婴死亡。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一部分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有节节攀升的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为103~107(即出生100个女孩的同时出生103~107个男孩),“五普”资料显示,我国一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1,二孩为151.9,三孩及以上高达159.4,也就是说出生的二孩以上人口中男孩比女孩多50%。如果无视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的存在,那么出生时男多女少,死亡时女多男少,必然形成男孩存活数量远远大于女孩。长此下去,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女婴生存环境,特建议如下:

  一、要把解决溺弃女婴问题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首要问题加以认真治理。溺弃女婴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男女平等问题在生育阶段的具体反映,这种对子女的性别偏好,既有“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的影响,也是现实生活中性别差异的反映。各级政府应在教育、医疗、升学、就业、参政以及财产分配、子女姓氏、法律援助、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诸方面,全面增强性别意识,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而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女性的生育、成长、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必要时要制定某些性别优先的规定,从维护女婴生存权开始,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溺弃女婴问题。

  二、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尽管现在每年我国有数万例溺弃女婴案例发生,但真正查处的不超过百分之一,远远起不到震慑治理的作用。事实上,溺弃女婴行为本应当是容易识别和处理的。但由于溺弃女婴案例多由女婴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所为,处理上多碍于人情亲情,往往把它归于家务事,存在“民不举官不究”,不好“铁面”下手的情况。同时,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溺弃女婴案例一再发生而无人问津。建议各级政府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及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并出台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捍卫女婴合法的生存权。

  三、在女婴死亡率偏高的省份实施农民家庭免费住院分娩和减免患病女童救治的门诊费和住院费措施。实施农民家庭免费住院分娩,能够切实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给予农民家庭女婴安全健康的出生环境,并能够有效减少溺弃女婴行为的发生。而减免患病女童救治的门诊费和住院费,可以使农民家庭女童在患病后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治,减少女婴死亡,降低女婴生存风险。其经费建议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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