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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将免费婚检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建议

科技医卫


   案由: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强制婚前医学检查,使婚检从政府的行政强制转化为民众自愿,深受老百姓的赞同,是一种尊重人权、尊重个人隐私,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然而由此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法规冲突。。

  我国《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均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婚姻登记须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并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六条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中,依然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这种法规间的冲突,使得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产生了“两难”的选择。如果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就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如果按《母婴保健法》办理,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就变得毫无意义。

  可见《母婴保健法》与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间不能适用“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而制定《母婴保健法》和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是同一机关,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是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同位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凡是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地区,都应当适用于《母婴保健法》。

  二、实施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婚检明显减少,婚检率持续低水平。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婚检率均降到了最低,2004年婚检率北京为5%,浙江为1.57%,青海则不到1%,虽然各地区卫生部门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如武汉市针对这一情况开展了“尊重生命尊重爱”的婚检知识宣传活动;基层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媒体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健康知识等等,婚检率仍只有5%左右,而实行免费婚检后,也仅为20%左右。可见取消强制婚检,是造成婚检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隐瞒病情引发法律争议和家庭纠纷。

  由于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再要求结婚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容易造成一方患病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而结婚后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引出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夫妻间的诚信,要求夫妻双方告之对方健康状况,如果一方隐瞒对方,对方知晓后不满也会带来家庭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样很容易引发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由此可见,取消强制婚检对社会、家庭和后代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婚检工作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婚检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不做婚检的危害性很大,从遗传学角度看,目前卫生部有关数据表明遗传病有4000余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卫生部有关数据表明,2001年全国婚检者检出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包括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精神病、严重遗传病患者等,有些患者在婚检查出后还不知道自身患有疾病。2003年,某市有5840人参加婚检,检查出疾病的为1099人,其中查出指定传染病424人,患遗传或重要脏器病31人,患其他疾病644人,疾病检出率为18.82%。 2004年某特大城市婚检应检为110848人,实检为3315人,婚检率3%。检出疾病418例,检出率12.6%。其中指定传染病49例(性病2例),严重遗传病2例,生殖系统疾病250例。通过以上二个城市数据表明,取消强制婚检后,为数不少的患上述疾病的或不宜结婚生育的患者结婚、生育了,给自己、家庭、社会带来了痛苦。事实证明,如果我们不把好婚检这一关,许多家庭和个人可能会因没有实行婚检却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我们可以看出强制婚检虽然取消了,但是婚检制度不能取消,且必须加以完善,作为把握人口素质的第一关的“婚检”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还是从个人和家庭的角度都不能取消婚检。政府必须用必要的引导和干预手段来纠正人们的短视行为,让人们充分认识婚检的必要性,并自觉、自愿参与婚检。

  由于我们现有的婚检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低效率性,使得即使是在免费婚检的前提下,自愿接受婚检的比率仍然不高。主要原因有:

  一、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认为婚检是为了优生优育,如果不考虑生育,就不必婚检,相互信任是主要的。错误地认为婚姻质量的好坏,不在于婚检,而在于两个人的互相尊重和忠诚,如果不打算生育,婚检何时做都可以,无所谓。对婚检的目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应有的知情权不重视。包括许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也不能正确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

  二、婚前性行为率增高制约了婚检。由于社会开放的程序不断加深,许多青年人都在婚前体验性生活,婚前性行为率达95%以上,使得人们认为已经生活在一起了,结婚也只是个形式,婚检就更没必要了。由于婚前性行为增加,艾滋病的发生率呈现低龄化趋势。

  三、婚检制度不规范、项目过于常规化,婚检的费用偏高,体检代替了婚检。婚检的内容是应该做些对婚后家庭生活有影响的相关检查,而现行的婚检项目过于繁杂,如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项目属于常规检查内容,平日里经常检查,婚检再做一次就使得费用偏高,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而真正与夫妻家庭生活相关的项目则显得不够突出。

  四、婚检队伍不健全,技术参差不齐。有的乡镇婚检机构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没有专门的设备,连规范的婚检证明也没有,有的甚至只靠眼看手摸,检查项目只是量身高、体重和摸摸肝脾是否肿大,出具一张便签作证明,有的地方找关系也能开出婚检合格的证明,婚检只图收钱,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使人们对婚检产生了不信任。

  五、因不了解而害怕婚检。有的人因为对婚检的不了解,对婚检过于恐惧,而有的害怕自身有问题或者本来自身就有问题,害怕对方知道了自己的隐私,不想让对方拥有知情权,更害怕医生泄露检查的结果。

  六、怕麻烦,不愿花费时间。有的人认为婚检的手续过于繁琐,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为这样一个很程序化、没有太多意义的事情花费时间,没必要。

  从以上六大原因中可以看出,其中有四大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婚检项目设计不合理,婚检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只有两大原因是人们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为了保证每对夫妻的健康,为了我们的下一代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我们建议重新设计婚检制度并将之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婚检项目,界定国家法律规定检查项目和自愿检查项目,对国家法定的检查项目仍要坚持一定的强制措施,并实行免费检查; 同时设定个性化的自愿检查项目,突出其独特性以吸引人们自愿检测。

  建议:

  一、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修改与《母婴保健法》有冲突的内容。《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在结婚时必须出具有无不适宜结婚登记疾病的医学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六条第5点也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这就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应当规定出婚检需要哪些项目是必须检查的,是法定的必检项目。或改为“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相关证明。”

  二、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对于法定“必检”项目实行强制并免费。

  婚检是关系到公民身体素质、下一代健康成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大事,关系着整个民族的未来,婚检不论在过去还是将来,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家庭及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和影响。政府有权力和义务对婚检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合理的引导,在面对婚检率持续走低的现实面前,必须加强婚检的公共卫生服务意识,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国家提供免费婚检,受益对象不仅仅是个人及家庭,面是整个社会和民族,因为放任自流的婚检所造成的恶果,也不将只是一个家庭在承担,而最终还是由我们全社会来承担。只有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才能做到既尊重了人权,又真正体现政府的服务职能,才能有效的引导民众自愿参与婚检。

  1、对相关的卫生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婚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持证上岗。

  2、将婚检中“必检”(法律规定必须出具的)项目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根据婚检内容,制定出国家和个人合理的费用分担制度。

  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允许夫妻双方享有知情权,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对于医生泄漏个人隐私,有违职业道德,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社会共识。

  结合婚姻法的宣传贯彻,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让人们了解婚检、认识婚检,改变对婚检不正确的观念,对婚检进行宣传与引导,从而争取将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消灭于萌芽状态。把婚检当成一种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婚检。

  四、针对婚检目的和其独特性,重新设计婚检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婚检制度。对于法律规定的出具项目应在婚检中进一步明细,并设定为“必检”项目,对于常规性的检查和没有任何疾病症状的一般性的检查应排除在婚检之外。增加有利于家庭和睦、夫妻和谐、子女健康的检查项目。规定出哪些属于不适宜结婚的人群,哪些属暂缓结婚的人群。规定哪些项目由国家承担,哪些项目由个人承担。

  为了突出婚检的独特性,从检测目的分类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婚前卫生指导及咨询。

  1、基本卫生知识指导和家族史的询问。医生可以借助这个机会对即将生活在一起的青年男女进行性生活、性卫生、计划生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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