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事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心理咨询与治疗逐渐被社会关注和接受,人们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需求也大大增强。正是这样的需求促进了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在近二十年内蓬勃发展。
目前,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逐渐显露出职业化的趋势,一些学校、医院、军队等机构开设了专门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在北京、上海、哈尔滨、武汉、广州、深圳等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可以见到私人开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诊所,心理咨询与治疗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但是,在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迅猛的职业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主要有:
一、从业人员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
面对人民群众对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不同行业的人员陆续转入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由于目前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还缺乏一个统一的准入标准,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没有统一的限定,造成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有极大差异、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
目前,国内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人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在各个地区的精神卫生中心、各级医院临床心理科的医生,这些人员大多数是医学背景,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服务形式目前主要以精神科诊断以及药物治疗为主,部分大中城市中有少数医生能够进行比较规范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但是人数相对较少;第二类就是各大学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的从业人员,他们中部分是具备心理学背景的教师,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为主的各类神经症患者,服务形式主要是心理咨询或辅导,但多数人员缺乏系统专业培训,同时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面对大多数心理障碍的患者,缺乏深入治疗的能力;第三类是分布在社区中的私人开业者或者心理热线服务人员,这类从业人员目前人数最少,但有增加的趋势,他们知识背景比较混乱,主要来自教育学、社会学、哲学、文学、管理学、商学、法学、传播学等各种不同的专业背景,有的甚至不具备高等学历,他们的服务形式主要是心理咨询和热线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面向有心理问题的社区人群,而服务质量也最为参差不齐。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专业,其工作涉及寻求专业帮助者的隐私,涉及人的心灵,工作做得好可以助人、救人,但工作做得不好,会伤害他人,甚至会导致寻求专业服务者的自伤和自杀。而是否具备专业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人格特征,了解专业伦理,是做好专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虽然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对于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很低,同时对从业人员的知识背景没有严格限定,也没有对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资格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这个标准一旦落实到地方,就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并没有为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的规范带来实际的贡献。许多通过考试得到咨询师证书的人员仅仅经过很短时间的培训,许多人甚至没有临床实践经验。尽管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和多数专家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卫生系统也在2003年出台了心理治疗师职称考试标准,目前教育部也提出对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及大学心理健康师资的要求,但是如何协调和统一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的准入标准仍然是一个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二、专业培训机构缺乏统一认证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专业,涉及对大众心理疾苦的治疗和心身健康的维护,这决定了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高要求。在欧美国家,学员必须在大学毕业后再接受3-5年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系统职业训练,包括一年在有经验的督导指导下的临床实习,获得相关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得到政府和行会认证(执照)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职业。对于一个如此高要求的职业而言,对相关培训机构必然会有相适应的要求和标准。在欧美国家中,专业培训机构的认证体系比较完善,行会对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培训课程、培训设施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例如需要多少课时的培训,多少课时的临床实践,临床长期的案例需要治疗多少例),并定期核查、认证,以保证学员在接受这些机构的系统培训后能够达到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目前,我国大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起步,对相关培训机构缺乏统一认证,对培训师、培训课程和设施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专业培训市场一直处于缺乏管理和引导的无政府状态,从而加剧了行业的混乱。
三、缺乏有效的行会管理
行会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行会对于每个相应的从业人员都存在现实的约束力,并有相应配套的行业准入标准、培训机构认证标准、内部管理体系和自我监控机制,可以决定从业人员和培训机构资格,并对行业进行有效内部监控和自我管理,做到行业内部自律。欧美发达国家对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人员的管理基本上是通过行会注册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尽管目前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都有相对应的学术委员会对心理咨询和治疗行业进行引导,但是这两个机构都无法对从业人员构成现实的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准入标准和培训机构认证标准,行业内部由于缺乏这样一个最高的行会组织无法进行有效自律,这与前两个问题相互钳制,形成恶性循环。
四、缺乏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的专业服务工作,因此必须以有效的职业伦理和相关法律为依托。在欧美发达国家,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职业伦理与法律问题时,就可以通过行会中的伦理委员会获得相关咨询和建议,伦理委员会也为政府、法院提供评判依据和证词。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职业伦理和法律法规,因此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职业伦理的约束,同时也因法律真空等原因,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与被服务者之间出现的伦理和法律纠纷无法获得满意的解决,这个问题损害不仅了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的行业发展,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面临这些问题,职业心理咨询和治疗师有必要依托一个专业伦理规范和《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法》来规范其职业行为,同时需要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参考处理从业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由于我国大陆目前不存在对心理咨询与治疗从业人员具备现实约束力的行会,同时在我国大陆也缺乏相关法律和职业伦理规范,造成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真空,导致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无从界定和约束,从业过程中出现纠纷后难以找到法律和职业规范依据,服务方和被服务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相关法律和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也为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机构认证、职业监控和管理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些的问题相互钳制,构成对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职业化进程中的巨大阻碍。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规范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职业化进程必须相应加速。
本案建议:
尽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心理咨询和治疗专业人员和来访者(或病人)的权益都可以获得明晰。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为其侵犯了服务对象的权益也可以获得认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这些纠纷都无法获得圆满的解决,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无法获得保障。因为,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法》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使得人民群众的相关利益获得法律的保护。
同时,通过立法,心理咨询和治疗专业人员的认证和资格将有法律规定,可以避免类似于非法行医的现象发生,有助于心理治疗与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面对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职业化进程中的大量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着手《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法》的起草工作,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的从业资格和条件:包括考试资格、考试标准、考试机构和合格条件等细则。
二、 培训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的机构单位和培训师的相关认证标准。
三、 明确界定执行该法律的政府机构。
四、 从业:包括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业务范围的界定;相关职业行为的界定;职业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的权利和义务;从业资格申请程序;从业执照的获得和吊销标准以及停业与复业的规定。
五、 行会:包括行会的产生标准、细则和运行机制;行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会的权利和义务;行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行会与会员的关系等。
六、 从业人员和机构:执照发放标准和条件;诊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诊所与行会、相关政府机构的关系;诊所的监管、开业、停业与复业标准;收费;相关咨询和治疗法律文件的保存规定等。
七、 管理:相关政府机构对行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细则。
八、 处罚:对相关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条文的处罚标准和细则。
九、 本法与其他相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以上仅为本建议所能想到的有关具体的立法内容的建议,具体的立法条文需要人大和政府相关机构组织相关心理咨询与治疗专家及法律专业人员共同起草。
国家有关部门应促进有关行会建立相应职业伦理规范,建立起有效的行业管理组织和机制进行内部管理、监控和自律,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和培训体系认证标准,为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具体建议如下:
一、 建议卫生部、人事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进行协调,授权中国心理学会对中国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二、 建议中国心理学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监督和指导下,制定统一的专业资格准入标准、培训标准和流程、以及专业人员和机构注册体系。
三、 建议中国心理学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制定有关专业伦理规范,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附:本提案涉及的相关名词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