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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心:强烈呼吁对电信运营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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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问题早已为社会所广泛高度关注,也增有各方面的提案和议案提出,但迟迟难如人愿,我认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只是通过电信主管部门内部是无法解决提案所涉及的问题的,需要国务院等更高层次政府部门的努力。因此,再次强烈呼吁对电信运营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电信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用户规模快速扩大,电信业务收入同步增长。但是由于电信企业始终把注重网络建设和提高通信能力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电信计费系统的建设却始终滞后于网络的建设和通信能力的 增长,计时计费错误和不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加之电信行业缺乏外部监督,消费者对此反映和质疑十分强烈。

    一、据说,信息产业部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秩序。要求各大电信运营企业定时向社会通报自己的服务质量状况并公开做出承诺,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说法本身,正是缺乏外部监督的表现之一。如:某电信运营商承诺,“话费误差,双倍返还”。消费者怎么知道计时计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呢?话费到底又有多大的误差呢?这恰恰说明需要来自外部第三方的介入。

     二、又据悉,信息产业部作为目前为数不多的行业主管部门之一,全部分离了企业职能,将原所属企业人、财、物下放给企业或移交相关部门。信息产业行政部门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真正分离了吗?如: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王刚局长不就是从原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到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任总经理,再到网通西南公司然后再到现在的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任局长的吗?而去年底,中国移动董事长王晓初调往中国电信接周德强任总经理一职;中国联通董事长王建宙调往中国移动接任总经理一职:中国电信副总裁常小兵到中国联通接王建宙任党组书记和董事长一职;网通副总裁冷荣泉到中国电信任副总经理,接替常小兵以前的职位。这说明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

    三、关于电信计时计费装置应不应该接受除信产部之外的监督 (即外部监督)?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对电信计时计费装置有监督管理权?关键在于电信计时计费装置是否属于计量器具,如果是计量器具则应该受《计量法》的调控,而不管这种计量器具存在于哪个行业中。
我认真查阅了有关资料后认为:按照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是用于贸易结算且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因此它应该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也分别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和 [2003]889号文两次明确强调“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程控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以及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等”是计量器具,应该按照“计量法”管理。因此,从法理上讲,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电话计时计费

    装置实施监督管理是有法可依的。就好像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的监管一样,只要是机动车,不管车是谁的,都应接受《道法》的调控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至于信产部的文件,其效力是根本不能与《计量法》的效力相比的。
        
    四、信息产业部组织实施的行业性的电话计费系统计费性能的检测活动,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的强制检定工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因此,前者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工作。这并不等于说信息产业系统的机构就完全不能介入强制检定工作,而是只能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希望信息产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沟通和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取信于广大消费者,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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