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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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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矛盾比较突出。许多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不仅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克扣工资,也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常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有效落实,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很难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剥夺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权利;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许多劳动者的权利和身心健康正在遭受严重的侵害和摧残,和谐社会建设受到威胁。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紧迫的现实的重要任务,需要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其中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议: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国务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的责任,任务具体,程序严格。从全国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看,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普遍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有一些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机构合设,有的监察机构只有2、3名监察人员,面对的却是成千上万户用人单位。个别监察人员业务、政治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法需要。应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保证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装备和各种福利待遇。

    部分监察机构经费缺乏,人员工资等监察费用仍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且缺乏必要的办案车辆和设备。要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就必须保障经费的投入,保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所必须的装备和各种福利待遇,使他们认真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三、坚决纠正一些地区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限制性规定。

    要正确处理劳动监察执法与软环境建设、劳动者维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前,部分地区从经济发展软环境出发,对行政执法规定了限制性措施,如,前置审批、不准罚款、未经政府批准不准进入外资企业等,甚至将监察执法和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这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设置了障碍。在我国的任何企业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坚决纠正一些地区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限制性规定。

    四、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

    一是通过立法途径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特别是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周期过长,容易造成企业主逃匿等行为发生,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问题,可考虑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基础上上升为法律。

    五、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常遇到困难,需要政府的有力领导和支持,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车,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特别是对于有些所谓的“外咨”、“合资”和有保护伞的企业,更需要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监察力度。

    六、坚持日常监察和查处举报投诉并重原则。

    因为现阶段问题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处举报投诉上,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对薄弱。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许多劳动者的权利和身心健康正在遭受严重的侵害和摧残,他们并没有举报和投诉,这要求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要会同工会组织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七、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政策和提高奖励额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这项规定,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政策。同时适情况提高奖励额度。

    八、加强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宣传教育。

    教育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科学核定劳动岗位、配置劳动力资源,合理合法降低生产成本,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在争取赢利、保护环境的同时,要切实负起社会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和谐的劳动环境、适合的劳动报酬、较好的福利待遇、有效的诉求渠道、健康的企业文化。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向劳动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明晰诉求渠道和方法,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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