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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心: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我国“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其中律师在这一进程中承担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让律师能更好的发挥其能力,充分调动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树立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急需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一、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公平的执业环境

    当律师在工作中遇到刁难和不平等对待时,要么就无奈地等待,要么就想尽办法找人疏通。由于目前经常会出现正当权利不能用正当方式去实现的现象,迫使很多律师不得不去与有关人员疏通。因此,一方面,造成有很大一部分律师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能力提高,寄希望于同司法人员拉关系,高“勾兑”,以期达到代理目的。还有一些律师甚至违法乱纪,自律性差,败坏了律师的声誉。另一方面,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时总会将律师和商人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委托时不看重律师的执业能力而更多的是关心律师的“活动能力”。当律师都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我国法律的质疑。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未建立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象理论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但是在实践中,律师往往是被排除在法律共同体外的。首先,从体制来看,法官、检察官是官,律师是民。法官、检察官、警察等角色经常互换。而律师在从业多年后如果想转做法官或检察官则是基本不可能的,其中有太多的门槛是律师无法跨越的,而法官、检察官、警察转做律师的现象则比比皆是。这就造成了律师在理论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却无法与法官、检察官、警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现象。这也是目前大部分律师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律师、法官间缺乏阳光交往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为了防止律师与法官“勾兑”,一些法院规定法官不能和律师来往,有些法院在法官办公室楼梯道设置保安,律师未得到法官同意是不可以到法官办公室的。这样的措施是否真可以有效的阻止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呢?没有得到法官同意而不能进入法官办公室的律师就一定是去“勾兑”法官的吗?不少律师反映其实这些措施只能是在表面上表明法院的领导们已经在防止腐败上做了工作而已,它对防止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帮助,反而会造成法官一种高高在上的心态,也为法官因为忙或不愿意和某些律师交流提供了拒绝见面的方式,这样很可能会造成案件代理律师没有公平的与法官交换有关案件意见的机会。同时,会使律师为了得到一个正常的与法官交流的机会而低声下气,这是对律师职业尊严的挫伤。

    (四)参政议政的途径需要更加通畅

    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之本,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我认为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地发挥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是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大部分律师有这样的激情和活力,有部分优秀的律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在政治上崭露头角,还有一批律师仅有参政议政的欲望,没有作好参政议政的思想准备、能力准备和行动准备。这是中国社会政治进步和律师事业的缺憾。如果政策环境和律师个人条件成熟,我相信许许多多的律师会义不容辞地投身于参政议政活动中,实现人生更高的价值,为依法治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由此,四川省政协委员施杰等提出三项建议:

   (一)进一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

   我们认为是应当在执业范围内保障律师、法官、检察官真正平等的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建议取消例如刑法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对律师的限制性规定。加强对司法部门工作的长期性的检查、监督工作,这种检察、监督部门应当是独立于司法部门的,而不是其内部的监督部门,使律师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被侵犯权益时,有可以投诉并有效解决的部门。当律师在工作中遇到刁难和不平等对待时,不必象现在这样要么就无奈地等待,要么就想尽办法找人疏通。由于目前经常会出现正当权利不能用正当方式去实现的现象,迫使很多律师不得不去与有关人员疏通。因此,一方面,造成有很大一部分律师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能力提高,寄希望于同司法人员拉关系,高“勾兑”,以期达到代理目的。还有一些律师甚至违法乱纪,自律性差,败坏了律师的声誉。另一方面,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时总会将律师和商人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委托时不看重律师的执业能力而更多的是关心律师的“活动能力”。当律师都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我国法律的质疑。律师在完全依法办事的环境里执业,能让所有执业律师在执业中注重个人理论知识的提高,不畏强权、洁身自好。营造一个公平的执业环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依法应有的权益,对于律师不仅仅是收入的增加,这同时也是对律师能力的肯定及人格尊严的最好的评价,更重要的是营造了公平的律师执业环境,杜绝由律师执业而引发的司法腐败现象。

   (二)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步伐。

    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品德优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好的律师中进行选拔法官、检察官。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律工作者角色互换的机制,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是与社会公众联系非常密切的职业,律师做了法官后他更能体会到公民的疾苦,能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其律师执业期间已经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放弃收入优厚的律师职业去做法官,其追求已经不是经济上的利益,更多的可能是理想的实现。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物质上的诱惑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畅通律师参政议政通道。
 
    让希望为社会做贡献的律师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社会管理活动。这样可以很好的发挥律师的知识水平,在执业中洁身自好、注重自身形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

   (四)支持律师、法官阳光交往。
 
    法院不应当对律师设关卡,律师只要表明身份就应当可以进入法官的办公区域而无须法官同意。不应当首先就主观推断律师与法官交往就是为了搞“勾兑”,应当支持律师与法官在法官办公场所与法官的交流,经常组织律师与法官就法律问题展开研讨,建立律师与法官阳光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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