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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兰:建议制定《见义勇为法》议案

社会和法制


  建议主题:由于目前社会治安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各种突发事件与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考虑通过立法加大保护见义勇为,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传统道德,这本来就是我们的立法宗旨之一。

  一、案由:

  由于社会风气的变化,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已成为不少人的行为准则,传统道德日益沦丧。由此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见义不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止,二是见义勇为者事后可能面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结局。

  去年安徽有两人因见义勇为得不到有效救治,最后不幸死去,引起社会舆论大哗。一是安徽打工青年鲍光蛇在外地见义勇为英勇负伤,结果由于未能及时交纳医疗费,延误了治疗,加上伤势过重,最后也不幸离开人世。这类“英雄流血又流泪”得现象,并非安徽独有,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

  就目前媒体报道的见义勇为者的悲剧结局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见义勇为者是社会底层的老百姓。由于目前我们的鼓励与保护机制不健全,因此一些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安徽等地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并积极表彰见义勇为者,但杯水车薪,并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与此同时,见死不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见义勇为自己吃亏”的情况则进一步引发更多人见死不救。

  二、建议:

  据有关单位调查,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最重要的措施,有34.6%的人认为:制定见义勇为法,这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坚强的支持和最有力的保护。35.8%的人认为:保护见义勇为的重要手段是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在物质生活方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特建议制定“见义勇为法”。

  该法在制定中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

  二是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申报程序、调查与认定机关。

  三是根据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致死等不同情况,划分见义勇为类别,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医疗支持、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与抚恤金标准,明确规定并保证支付资金的来源;在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过程中,因怠慢而导致负伤人员伤情恶化乃至死亡的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要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四是针对有行为能力的健全的成年人见义不为的现象,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明确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罪的设立要考虑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见死相救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危险,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则行为人可以免责。二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各种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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