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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兰:尽快出台《惩治学术腐败》议案

社会和法制

    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已成为科教文卫界的一大公害。学术腐败不仅违反科学规范,造成不正当竞争,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而且损害公共利益,因为搞科研,很大程度上用的都是国家资金。尽管有关部门采取种种手段来遏止这一公害行为,但惩治不力。因此通过立法来惩治学术腐败,已成为有识之士共同的呼声。

  一、案由

  2002年初,北大教授王铭铭学术剽窃案曾经被人们热议一时。眼下,各种形式的学术腐败正愈演愈烈。

  我们不能将学术腐败仅视为个人道德问题。有人将学术腐败概括为这几个方面:1、以权谋私。即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利,为自己涂脂抹粉,捞取政治资本或经济利益,而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评论、评奖等等。2、以名谋私。即利用自己的名望,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3、以利谋私。即利用工作或学术上的一些便利进行造假、剽窃。4、以学谋私。即利用自己在学术行业上的技术或学识优势进行独断专行,排斥异己,学术观点上耍“学霸”作风,搞“一言堂”,压制不同意见。在高校、科研机构,则还存在将他人的论文、研究成果窃为己有,导师强占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评职称中弄虚作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搞项目、窃取课题经费等行为。学术腐败近年又延伸为经济腐败,请客送礼不说,还要送现金,专项拨款上百万公关博士点及院士。全国人大代表李主其曾经担任国家自然科技基金委员会副主任,去年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从他在基金委的工作经历来看,所谓学术腐败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申请者,包括在学术上的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或者自己的实验数据不真实,得出虚假的结论。二是评审者,不严格地尊重事实,没有按照科学标准来进行审核,而是故意给熟人、学生、老师的申请打高分。还有一种行为,申请者的题目支持了评审者的学术观点,也不管其是对是错,一律表示支持。这都是不正常的。三是管理人员,也有许多问题,但可能更多是管理问题。

  尽管国家教育部在惩治学术腐败方面作出了种种努力,并且即将颁布《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作为各高校处罚学术不端的基本依据。但是根治这一问题仅靠教育部是不够的,一则教育部的管辖权有局限,不能全面制约和惩治涉及其他领域的学术腐败;二则《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毕竟只是部门的行政措施,其效力有限。因此通过立法来全面惩治学术腐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建议:

  在惩治学术腐败的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学术活动不同于商业经营活动,学术腐败行为人,也不同于一般的腐败分子,因此要注意这种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就此立法原则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预防为主。要在国家科委、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考虑建立共同的学术腐败防范机制,在基金申请、课题申请等审批过程中,要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

  二是制定各种学术规范,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学术腐败行为。

  三是制定对学术腐败的惩罚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既要有明确的量化的惩罚手段,又要有明确的权威的调查、取证、认定与惩罚的机构。

  四是将学术腐败这一非法行为从教学科研机构向专利、发明、新闻出版等领域延伸,涵盖面力求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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