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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兰:尽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议案

社会和法制

  建议主题:针对目前我们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后果,我们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使依法行政有法律保障,同时使执法者受到相应的法定监督。

  一、案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步伐加快了,执法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在行政执法领域尚存诸多严重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执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滥用执法权对公民实施侵权行为,利用执法权搞权钱交易等行为。立法是一回事,执法是另一回事,如果只有健全的法律而不能真正严格执法,立法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执法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已成为当务之急。

  就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严或徇私枉法有很大关系。食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要经过卫生、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这些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疏忽,便有可能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说明我们有些部门的执法质量尚存在不少问题。

  去年合肥市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拆违”,拆除的违法建设面积大得令人吃惊。从违法建设的形成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与有关部门当初违法审批有密切关系。这次“大拆违”成效是显著的,但政府投入的精力与资金,也是十分宠大的。因此,当地媒体指出,这次“大拆违”从某种程度上暴露了政府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去年全国有不少地方组织了领导干部大接访和下访活动。由于基本执法单位执法不严肃、执法权失去制约和监督,因此产生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已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大问题。政府领导开门大接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基本执法单位随意执法进行“善后”、“揩屁股”。另外,经济犯罪猖獗和行政执法腐败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者进行法律约束与监督,已成为关系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

  第一,按照宪法规定,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后,检察机关作为该法的执法主体,可考虑另设“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质量依法专门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执法监督法”应包含以下内容:对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制定统一标准;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权力与义务进行统一的严格界定,目前各部门法在这些方面要求不一;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所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的程序与时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受理投诉;明确规定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机关与违法行为人从严进行惩处。

  第三、“行政执法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各相关部门法的对接与一致,避免立法本身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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