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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关于建设用地全面进入市场 切实保护农村和农民权益的建议

三农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法及有关规定,凡涉及农民的农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均由政府以农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或政府划定的区片价)乘以最高不超过30倍的价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政府将一部分土地再以高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价的几倍、几十倍招标、拍卖给开发商;一部分土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给企业;一部分土地用作基础设施建设。

    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大多数不是通过市场配置,而是由政府行政手段配置。从国家长远利益看,集约用地的目标难以实现,容易诱发腐败;从用地者来看,难以完全获得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从农民来看,补偿费杯水车薪,往往失地又失业;从农村采看,政府将土地转化的资本性收益,绝大部分分配给了城市,与党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相悖。

    建议:

    1、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进入要素市场。应逐步全面开发土地要素市场。

    2、公益性、工业、交通、城建、商业等用地,无论使用耕地、荒地、滩涂、草地,一律应由市场定价。不能存划拨的公益性用地价格损失,让农民承担。一切有生命力的土地:都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的稀缺资源。各类土地是可以转化的。这样可以减少那些不必要的大广场、机关办公楼等政绩工程。可以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区域优势发展。

    3、地价收益主要作为失地农民重新购置、租赁土地或进入二、三产业的资本金和保障金。政府从土地交易中适当纳税,用于城乡全体人民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社会保障。

    4、政府应对前期低价征地的失地失业的农民,追加一定数量的资本金,给予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其劳龄应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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