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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立场比专业更重要 岂能为人民币服务!


2006-03-11 01:52:5
 

    3月7日知名学者童大焕先生在《新京报》上发表评论文章《代表建言越专业越有力》,对我今年的议案《关于改进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方法的建议》如此评论“洋洋万言,资料翔实,论证充分”,“不管周教授的建议最终是否可行,但这样一份调研充分的建议书,显得沉甸甸的。这样的建议也许不是最轰动的,但却无疑十分有力量。联想到每年各地乃至全国两会上,都有一些很吸引眼球,却缺乏真正‘建设性’的建议、议案、提案被郑重其事地端上前台,比如城市人口准入制等,其中不少设想可能就是拍脑袋的结果。”他最后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提建议、议案、提案时,应该把‘专业性’作为自己内在的追求。只有这样,你的建议、议案、提案才是真正有力量的。这样的‘专业性’并非要他们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而是其拿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水准,自己的力量不够,可以借力,如周洪宇教授一样。要知道,代表、委员们所做的工作,是名副其实的‘立言兴邦’”。童先生讲得很深刻,给人很多启发。谢谢他的肯定和指教。其实,我也做得不够好,只是尽力罢了。

     童先生说得很对,专业确实比热情重要。我这里再补充一句,立场比专业更重要。君不见今天有很多学者,论专业有专业,论能力有能力,可是他们的专业和能力并没有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立场出了问题,一切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在参政议政方面,我一直信奉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民众的立场,建设的态度,专家的观点”。所谓民众的立场,即是以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以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和强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对待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所谓建设的态度,就是以合作的姿态、合适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而不是以对立的姿态、生硬的方式来要求政府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注意工作的策略和方法;所谓专家的观点,即是分析问题或提出对策,都要以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作背景,都要有大量的事实和资料作依据,尽可能作调查研究,听取不同意见,而不是信口雌黄,乱开药方。我肯定没能做到这一点,但确实是把它作为一个目标和理想来追求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求乎其上,仅得其中。求乎其中,仅得其下矣。

    下面是我今年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三份建议,或可窥见一豹。

一、关于制定《大量裁员保护法》的建议
 
    案由"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过程中,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也逐渐显现和突出。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大量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导致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即使是具有完善市场经济机制的国家,由于技术进步、经济周期性的变化,劳动力供给也可能大于需求,甚至劳动力整体需求较低。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企业单位势必对生产和工作组织进行调整,采取大量裁减员工的措施。

    大量劳动力调整与流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大量裁员经济代价巨大:对于失业者而言,其经济成本是失业者维系本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收入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消费和储蓄的减少;对于经济而言,其经济成本是可以由失业工人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被白白浪费,经济潜力未能完全实现。

    大量裁员,不但直接冲击经济活动,而且直接威胁社会稳定。近十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是集体劳动案件大幅增加,劳资冲突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2004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03年增加了百分之七十,达到近两万件。其中主要的起因是,企业采取大量裁员的措施,没有与职工进行磋商,没有保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大量裁员不仅直接消极影响失业职工的劳动权利,而且严重影响到失业职工的身心健康、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生老病死。尽管许多人理解改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人口多,劳动力供给丰富,劳动力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缺少相关裁员信息、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缺乏劳动法律保护、有法不依,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热衷招商引资,片面追求GDP增长,漠视下岗职工利益,导致下岗职工走上街头,参与群体性事件,表达他们的生存诉求。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继续,大量裁员也将继续下去,其消极影响也将愈来愈严重。如果对大量裁员不予以法律约束和保护,这种趋势对社会稳定将构成极大的威胁。

    另外,尽管有关法律保障妇女免受歧视,但是,在大量裁员过程中,歧视妇女现象普遍存在。在大量裁员中,女工首当其冲,而且女工的下岗比例高于男工,女工再就业也比男工更加困难。

    保护被裁减员工的合法利益,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现在解决大规模下岗的保障措施和方式,如果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上,失业工人得不到强有力的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显然不利于保护失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劳动法》和其它一些行政规章也涉及裁员问题,处理少量裁员问题还比较合适,但对付大量裁员问题就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其实施效果不甚明显,有待吸收现行有关下岗的中央和地方政策,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大量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对付大量裁员的消极影响,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大量裁员保护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降低大量裁员对经济和社会的损害。例如,欧盟早在1975年“大量裁员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企业在关闭或大量解雇时的实质及程序要件,欧盟成员国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第158号裁员公约和第166号裁员建议书提出,有必要立法介入大量裁员的实质及程序要件。

    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制定了《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其主要内容如下:保障劳工知情权;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渠道,使大量解雇损害最小化;建立有效预警制度,预防单位无预警大量解雇劳工而损害劳工权益;在大量解雇过程中,就雇主应采取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加以规定,让劳动行政机关、工会、劳工在此过程中有参与协商的机会,以期降低解雇事件对社会的冲击;设立评估委员会就单位大量解雇劳工原因进行信息收集与评估,并且定期公告,以此作为产业和就业政策制定的依据;政府为解雇劳工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限制企业负责人出境,等等。上述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大量裁员保护法律,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和参考。

    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必须维护社会公平,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因此,为了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职工,有必要制定《大量裁员保护法》予以适当保护。
 
    建议:

    1、全国人大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相关人员,在深入调研和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大量裁员保护法》。

    2、《大量裁员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要包括雇主的义务、裁员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有效预警机制的建立、劳工知情权、协商参与权、评估委员会的设立、收集信息并评估单位大量解雇劳工原因,定期公告,为制定产业和就业政策提供依据;政府为解雇劳工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鉴于该问题的普遍性、现实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要争取将《大量裁员保护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规划,尽快出台,保护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b>二、关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b>
 
    案由: 

    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9号文件),确定了解决国企业学校退休教师的工作思路及具体措施,使企业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能逐步得到解决。然而,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的待遇是否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样,《通知》中并没明确说明,各地在执行《通知》时存在着理解不一、执行不力的问题,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偏低的情况仍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四条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其中第(五),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由上可以看出,企业办技校教师身份属中小学教师范筹,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一样,其待遇应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能把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与国企办技校教师分割开来。 

  然而,现实情况是,国有企业办技校不少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同类人员相差近千元以上,有的教师被企业作为普通工人下岗待业,退休教师的生活缺少保障。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接连不断的教师上访、上诉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极不和谐的声音,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已刻不容缓。 

  析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过去的计划经济早已被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取代,而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办技校已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是在企业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不少企业效益日渐下降,甚至破产或倒闭,无法保证对企业办技校的经费投入;第三是随人口出生率下降,中小学校生源偏少,地方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编制饱和或超编,有些企业办技校教师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普通中小学教学的需要,企业办技校教师很难分流,等等。 

    建议: 

    2005年本人曾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上提出“关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此问题并没有解决,不少教师纷纷来函提出建议和要求。本人感到这个问题不解决,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为此,建议中央政府进一步重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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