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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兰建议 加快立法惩治学术腐败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 当前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已成为科教文卫界的一大公害,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教授汪春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通过加快立法来全面惩治学术腐败。 

    汪春兰认为,尽管教育部在惩治学术腐败方面作出了种种努力,并且即将颁布《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作为各高校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依据。但是根治这一问题仅靠教育部是不够的,一则教育部的管辖权有局限,不能全面制约和惩治涉及其他领域的学术腐败;二则《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毕竟只是部门的行政措施,其效力有限。因此通过立法来全面惩治学术腐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汪春兰指出,不能将学术腐败仅视为个人道德问题。学术腐败主要表现在:一、以权谋私。即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力,为自己涂脂抹粉,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或经济利益,而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评论、评奖等。二、以名谋私。即利用自己的名望,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三、以利谋私。即利用工作或学术上的一些便利进行造假、剽窃。四、以学谋私。即利用自己在学术行业上的技术或学识优势,独断专行、排斥异己,学术观点上耍“学霸”作风、搞“一言堂”,压制不同意见。 

    在高校、科研机构,则还存在将他人的论文、研究成果窃为己有,导师强占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评职称中弄虚作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搞项目、窃取课题经费等行为。学术腐败近年又延伸为经济腐败,请客送礼不说,还要送现金。 

    汪春兰说,学术腐败不仅违反科学规范、造成不正当竞争、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而且损害公共利益。因为搞科研很大程度上用的都是国家资金,尽管有关部门采取种种手段遏止这一公害行为,但惩治不力。因此通过立法来惩治学术腐败,已成为有识之士共同的呼声。汪春兰在建议中说,在惩治学术腐败的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学术活动不同于商业经营活动,学术腐败行为人也不同于一般的腐败分子,因此要注意这种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给社会及国家带来的极大危害。在立法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预防为主,要在国家科委、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考虑建立共同的学术腐败防范机制,在基金申请、课题申报等审批过程中,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二是制定各种学术规范,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学术腐败行为。三是制定对学术腐败的惩罚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既要有明确的量化惩罚手段,又要有明确的权威调查、取证、认定与惩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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