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种原材料的需求迅猛增长,促进了矿产资源大规模的开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引发出不少社会问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土地,加剧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
我国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不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的破坏,无疑加剧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
2、破坏生态,加剧了土地破坏与环境恶化
大规模的工业化使我国的生态本来就十分脆弱,采矿、尤其是露天或浅层开采铝土矿、磷矿、砂岩、灰岩、页岩等对矿山植被的破坏7便矿区不同程度地加剧了水土流失,进而导致了矿区土地的石漠化。煤、汞、磷、铅锌、硫铁、铝、铁、锰、灰岩等矿产资源开发均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从而使植被遭受破坏,并导致土地荒漠化。如贵州省万山特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工矿型特区,其汞和朱砂的产量曾占全国产量的60%以上。近40年来,该矿区排放汞废气202.4亿立万米、废水5192万立方米、废渣426万立方米、损毁农田1170余公顷(占特区耕地总面积的45.5%);加上因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60余股泉水干涸(占特区全部泉水的二分之一),使特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土地荒芜,灾害频繁,经济社会难以持续发展。
3、污染环境,严重影响矿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冶炼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废气、废水、废渣等。这些废弃物大多富含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而这些重金属元素又极易随着矿山废弃物富集于地表或进入水体,最终进入食物链,对矿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如一些金矿矿区,地表生态环境中铊和汞超常富集,己发现多例铊中毒病人。某些汞矿污染区,当地居民尿液中的汞含量平均超标3.5倍,头发中的汞含量平均超标2.59倍,汞中毒发病率高达43%-58%,矿区人均寿命仅58.4岁,远远低于全国的人均寿命水平。
4、诱发地质灾害,对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矿产资源开发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采矿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和矿山废弃物的大量堆积是引起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的重要原因,而采矿造成的地下采空区则是引发地表开裂、塌陷、移位的重要原因。如贵州省六盘水市是我国以煤建市的工业城市之一,含煤地层分布面积5779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8%,建市以来由于大量开采煤炭资源,致使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市范围内形成的煤炭采空区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引发的沉陷区面积300平方公里,涉及居民约9000户40000人口。
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对能源、原材料的旺盛需求仍会继续维持。但是,能源、原材料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给我国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更大压力。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力度,以确保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买现。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只重资源开发,不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有很大的关系。为了遏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应把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具体的目标任务,分解到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组织或经济处罚。
2、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我国经济实力有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欠账较多,对矿山环境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很难一蹴而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划,分步实施。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和切合实际,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等相关单位,对我国矿山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系统调研,摸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欠账的情况,为制定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规划提供依据。
3、多渠道筹集矿山废弃地的治理与修复资金
应该建立政府、矿山开采企业、矿产资源使用者等各方面参与的矿山治理与修复机制。对仍在继续开采的矿山,要按照谁破坏、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企业承担主要的治理与修复责任,同时政府承担部分治理修复费用,矿产资源使用者筹集部分费用,在政府的监督下限期治理。对已废弃矿山,应由政府从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和其他财政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因废弃矿山大部分在西部,单靠西部省区的自身财力难以解决,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废弃矿山的修复治理,拨发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4、充分发挥科研部门的作用
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对于治理我国矿山环境污染、进行生态修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些科研院所曾对我国矿山废弃地重金属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矿山废弃地的生态重建等课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与长期的探索。但是很多研究成果,或被束之高阁,或因经费短缺没能继续深入下去,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科研部门参与全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的积极性,建议国家增加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研究专项经费,资助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同时,在全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调研、制定规划等方面尽可能地吸收科研人员参加。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
为了把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开采准入制度,矿山开采立项时应由专业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治理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使矿山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始终贯穿于矿山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保证矿山“三废”能够达标排放,地质灾害受到控制,土地得到有效利用。针对各类矿山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制定不同的开采、选矿、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技术标准,以利于采矿企业遵循,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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