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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环境保护必须以执行力作保障



  民进中央委员、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认为,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是环境污染事件屡治屡发的根本原因。 

  陈守义对2005年末至2006年初发生的一些污染悲剧表示痛心。他说,从北国到南疆,环境污染事故此起彼伏、频频发生,松花江的苯污染、广东北江和湖南湘江的镉污染、黄河的柴油污染、綦江的化肥污染一波紧接一波。 

  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高达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竟多达2万件左右。面对这组惊人的数据,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违法案件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据陈守义分析,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是使"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客观原因。一些老的重化工企业的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加之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的环境隐患;而一些新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环保审批上做"先上车,后买票"的手脚,有的甚至上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项目。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把单纯的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对防止环境突发事故的认识不足,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重视不够,是环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 

  陈守义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之所以敢置环保事业于不顾,恰恰是法律法规偏"软"、环保执法腰杆不硬、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和缺乏对有关官员的管理问责及事后的执法处置。 

  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使得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局"。由于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现场强制和自我保护手段,导致抗法事件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2004年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 

  陈守义认为,如果说法律的偏软造成了环保执法"无奈"的话,那么,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则是环境污染事件屡治屡发的根本原因。陈守义说,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超标排放污水不属于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以排放超标的名义向排污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1吨污水当量1角钱",且收费上限不超过10万元。超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他们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2005年某地就曾发生一发电厂负责人甩出120万元,拒绝环保检查的事件。有些大企业乃至上市企业,甚至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2004年,陀江发生的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失是两亿元,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100万元,堪称低成本违法的典型。 

  陈守义忧心忡忡:面对如此严峻的环保现状,想要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目标,我们拿什么作保障? 

  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国家"十五"计划对环境的要求:"加强生态建设,强化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使城乡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要抓紧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两控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要降低20%。"但现实的情况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全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5年前增长13%~35%,2/3城市人口生活在中度和严重的大气污染环境中。中国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全国七大水系、19条河流的400个监测站点的测算表明,I~III类水质占13%,IV~V类水质占32.5%,严重污染的劣五类水质占25.5%。也就是说,全国58%的河流水质处于中度和严重的污染,还有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而据水利部统计,平原地区54%的地下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十五"期间的环境指标全面踏空。 

  陈守义认为,正是因为缺乏强大的执行力的保障,才导致过去5年我国环境污染彻底背离了"十五"目标。因此,要彻底根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局面,确保"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不再落空,依靠一年一次的"环保风暴"和"行政处罚"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强化环境保护的执行力。他为此建议,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建立环保责任问责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官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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