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90%的受访者对医疗卫生状况不满意。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请看一组数据:
●1979年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为世界上医疗最公平的国家之一,2000年在卫生负担公平性方面被同一组织列在191个会员国中的第188位。
●2002年该组织统计显示,我国的人均政府卫生支出水平在191个成员国中排名131位,而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所占比重高居第15位。
●当前,我国80%的农村居民、50%的城镇居民没有医疗保障。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2622元,同年农民住院平均费用是2236元。
●2003年,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4.3%,比1993年增加了0.3%,但城乡居民的两周就诊率从1993年的17%下降到13.4%。城乡两周患病未及时就诊的比例达49%。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经济困难,其比例在城市和农村中分别为36%和39%。
●2003年,有43.3%的住院患者是自己要求出院,其中有63.9%是因为经济困难。
●政府卫生支出: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例约为36%;到1999年,下降为15%。20年间,其比例平均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居民卫生支出: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约为23%;到1999年占到了59%。20年间,其比例实际上是以平均每年接近2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上升。
●我国年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1993年,两者分别为21元和933元;到了2003年,就已经升到了75元和2233元。在扣除物价上涨的影响后,20年间平均每年以14%左右的速度上升。
一、基本医疗服务概念
所谓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目前所能提供的、能够支付得起的、采取适宜技术的医疗服务。其含义有三:一是着眼于保证社会成员实现其基本的健康权利,拥有基本医疗服务是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二是医疗卫生事业有能力提供的、同时医疗保障基金有能力支付的医疗服务;三是政府有能力承诺提供的服务,尽管它可以事实上由非政府的机构提供,但政府对此必须要有承诺。因此,基本医疗服务是保障一般的、中等水平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同目前的医疗水平与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技术、基本设施、基本服务和基本费用5个方面。
二、当前医疗体制弊端引发的几对矛盾
●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
在大多数人未享有医保的同时,全国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已经大大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低收入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恰恰把最需要享受基本医疗保健的人群如无保障的贫困人群、失业工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排除在外。
●政府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与医疗费用增长之间的矛盾
政府对公立医院付出了极大的投入: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营业收入不纳税,政府经费投入几乎连年倍增,从1980年到2003年23年间资金投入增长了22倍。但“生之有余而用之无度”的财政支出却导致了进口设备的竞相引进和基建投资规模的逐年攀升,医院不但以此提高收费价格,还以药养医,80%的药品通过医院销出便是证明之一。
●医护人员的公开收入与医院管理机制之间的矛盾
医护人员享受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员工待遇,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医疗资源的垄断性为他们提供了许多创收的机会,但提高他们公开收入的良好机制在医院管理中还未广泛推崇。收红包,开处方提成,外出走穴服务收费等问题便屡禁不止。
●人道主义救助和人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保障与医院创收之间的矛盾
生存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当人在生老病死的过程中,其生存权需要基本的医疗救助时,政府有法定义务给予保障。而医院在创收过程中对患者就医有严格的收费程序,使得一些急需救助的患者失去了人道主义救助的机会。
三、对改革现行医疗体制的建议
(一)加快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建立全覆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除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外,还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对于社会的一般人群来说,靠参加商业保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健问题至少若干年内在我国不现实,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也被证明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我国应该针对社会的弱势人群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观点是:
●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政府对保障人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该制度涵盖的对象是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不能覆盖的所有城市人口,以及农村合作医疗未能覆盖的人口,重点是低收入人群。
●该制度应由各级政府主导,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税收建立基本医疗基金。政府调控社会公平性,以税收筹集经费,在经费筹集设计上体现“青帮老、富帮穷”的策略。
●政府根据居民的经济状况,个人承担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贫困人群,完全享受基本医疗照顾,而对于有一定收入的人群,个人负担较低比例的费用。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特殊人群,如精神病人、无家可归者等实行医疗救助。
(二)建立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体的、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的医疗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
该体系的基本架构是将医院分为基本保障型和市场型两类,本建议主要讨论前者。
基本保障型医院的性质是履行政府所辖区域公民基本健康权的保障职能,让公民平等享受政府给予的医疗保障。政府既要掏钱又要服务,既“点菜”又“买单”。基本观点是:
●医院属性:政府投资,所有公立医院(无论甲等或乙等)为主体。
●医院设置:按区域卫生规划,根据人口比例和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由政府投资为主,可接受各种捐赠,现阶段基本上是中等水准,全覆盖,实施步骤可先农村后城市,在城市可先社区诊所后标准医院。
医院服务:根据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制订规范的医疗服务标准或治疗方案及服务流程,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必须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医疗费用: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强和医疗保险政策及税收政策的完善,患者应逐步减少个人缴纳医疗费用,几年内实现患者只交纳入院费,医院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完全过渡到由第三方付费。
●收费标准:政府制定各项基本技术服务的价格标准,由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监督、管理与控制。
●医院设备: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置。此举成本降幅将超过现行采购制度50%;同时依据相关病种实施检查,严禁过度检查,其报告省内医院互认。
●医院药品:根据各种疾病的治疗方案来确定用药品种,集中采购按计划供应。此举既保证厂家合理利润,又大幅降低了药价。
●纠纷处理:适用国家赔偿法。医疗风险通过开发医疗责任险等方式处理。
●医院监管:对医院建立严格的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体制。一是加强购买服务方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二是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监管。实施医疗和药品等收费的上限管理,认真清理乱收费、乱检查、乱化验、乱开方(大处方、贵处方)等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完善有效监督机制。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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