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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的建议



  提案事由:

  近年来,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已经非常普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检测规范,导致在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混乱的现象,这种混乱现象一方面使得国家有关对行业准入的规定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群众正当合法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受到侵害,不利于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反歧视关怀落到实处。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乙肝标志物检测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乙肝标志物的“应检未检”有可能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得不到贯彻实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规定下列人员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2、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者、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3、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人员;4、公共场所行业中的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5、公共场所行业中其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6、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人员、炊事员;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8、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如果不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就违反了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  
                          
  二、乙肝标志物“不应检滥检”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在就业、就学等领域遭遇到严重阻碍,不利于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反歧视关怀落到实处。

  在乙肝标志物检测方面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

  根据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乙肝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因而,在除国家规定的少数行业外,绝大多数行业没有对乙肝携带者进行限制,也无须进行乙肝标志物筛查。然而,我国社会中却存在着乙肝检测泛滥的现象,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招工体检和各级各类学校入学体检中,乙肝都成为了体检普查项目——无论医学上是否必须,无论国家有无规定。这种现象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一)乙肝检测在入职、入学等领域泛滥,使得公众错误地认为在工作、学习等社会生活过程中极易传播、极易感染乙肝,增加了我国公众的不安全感,人为地在社会上制造了恐慌气氛。

  (二)乙肝检测泛滥,使得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筛查出来,由于公众缺乏对乙肝常识的正确认识,加上不法乙肝医药广告刻意夸大乙肝危害性的误导,国人普遍对这些乙肝携带者有恐惧和排斥心理,导致乙肝携带者被筛查出来之后往往会被用人单位淘汰或被学校拒绝入学。形成了“乙肝歧视”这一社会现象。

  例如,南京某名牌高校2003届毕业生小孙,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各个企事业单位体检都要查乙肝两对半,并且根据乙肝两对半检测结果淘汰乙肝携带者,致使他两年时间里20多次被拒绝录用,两年都无法找到工作。

  又例如,新疆大学92名新生,由于在学校医院的入学体检中被检查了乙肝两对半,在查出乙肝携带后被学校强制休学一年。

  近年来,上述这种状况已经愈演愈烈,愈来愈普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当前,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群体中已经开始弥漫着某种无路可走的失望和迷惘情绪,在生存权利无处申诉和生活境遇无法根本改变的困局里有向非理智行为滑变的可能。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在浙江、重庆、西安、厦门、江西等地已经发生了多起乙肝携带者因受到歧视而自杀、杀人、纵火等事件。

  (三)公务员录用体检已经可以不查乙肝项目了,但这种做法还没有推广到公务员录用之外的广大领域。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2004年8月,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的问题应予重视并妥善处理”。“人事部、卫生部已制订公务员录用《标准》,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一定要把这件事办好,以起示范作用。” 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公布,其中就没有乙肝标志物检测项目。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乙肝携带者所受到的排斥和歧视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务员招考这个狭小的领域,在公务员之外的更加广大的领域——如:招工、招生等,乙肝标志物检测泛滥的现象依然存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进行规范,这显然就使得《公务员体检表》无法起到示范作用,无法在这些领域消除乙肝歧视。

  三、乙肝标志物检测过程中的隐私保护不力,使得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扩散。

  在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受检者隐私保护不力,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被随意扩散的问题。大多数单位组织集体体检后,办公室或工会的工作人员会把体检结果统一放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让员工自己取,或直接分发给各个科室。这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翻阅,公开医疗隐私几乎成了单位集体的通病。

  例如,厦门某公司,就将本公司保健体检中查出的乙肝携带者名单张榜公布。

  另外,许多医院的体检中心普遍缺乏对化验结果的保护措施。写有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信息的化验单被人随意翻看。

  在现有的公众对乙肝普遍缺认识、普遍恐惧和歧视的状况下,乙肝携带者的携带状况一旦公开,势必会遭到单位、部门、同事、同学、朋友的排斥和孤立,对他们的利益危害和潜在利益危害则是非常巨大的,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压力也是非常巨大的。因而,在检测过程中有必要加强隐私保护。

  本案建议:

  为了使得国家有关对行业准入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为了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群众正当合法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等不受到侵害,为了消除乙肝歧视产生的重要根源,使得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落到实处,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制订对乙肝标志物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建议强调以下几点:

  一、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

  二、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对于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的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可以检查。在这方面,苏州卫生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

  三、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高考前对考生的乙肝标志物体检是必需的,但是高校新生入学后,高等院校(及各类专科学校)不应再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四、由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或保健体检),是单位给个人办的一种福利,因而检测医院和检测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受检个人,不应交给单位。

  五、在乙肝标志物检测中,检测医院和检测机构要重视参检者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将检测结果密封起来,避免无关人员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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